網友:丁律師,請問我把自己的車賣給其他人,也完成了交付,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如果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我是否要承擔責任?
丁帥律師:如果已經實際轉讓,并完成了交付,轉讓人不在享有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是同時要注意車輛在交付時,轉讓人是否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如果因為轉讓人的原因沒有購買或者超過強制險保險合同有效期的(脫保),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則轉讓人還是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1210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的,但是但是為未辦理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責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