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范圍
【要點提示】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率條款、比例賠付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涉及條款:第九條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簡要案情】
2004年11月17日,吳某就其所有的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合同載明:1.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其中第十二條第(八)項中載明,保險車輛用于營運收費性商業(yè)行為期間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2.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二條載明,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約定的免賠率免賠。其中,保險車輛同一保險年度內發(fā)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非營運車輛從事營業(yè)運輸活動時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按本保險保費與相應的營業(yè)車輛保費的比例計算賠償。3.附加險條款及解釋。其中載明,車上人員責任險系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在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第(三)項載明,每次賠償均實行20%絕對免賠率。2005年5月31日,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胡某駕駛的拖拉機相碰,致車輛受損及吳某和同乘人員于某、呂某受傷。交警大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法院判決,于某各項損失為28887元,呂某各項損失為955.30元,并胡某與吳某連帶賠償上述損失。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吳某將其車用于營業(yè)收費,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屬于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對于于某、呂某的損失,同意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賠償。吳某認為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向其交付保險條款,亦未就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和按比例理賠所依據(jù)的免責條款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吳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免賠事由及免賠率是否屬于免責條款,以及該約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約定,應當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就這些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