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刑事一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0822刑初324號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3〕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2月28日以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為由,決定對被告人姜某撤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因相關(guān)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在案件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懷寧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姜某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偉
審判員王綱
審判員謝士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