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0)皖0811刑初191號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811刑初191號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0〕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健、檢察官助理吳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1及其辯護人章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月17日22時45分許,被告人朱某1酒后駕駛皖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滬渝高速行駛至滬渝高速495公里100米(上行線)附近路段時,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黃某駕駛的粵T×××××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朱某1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1.8mg/100ml,系醉酒駕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朱某1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朱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7000元,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xiàn)良好,醉酒程度較輕,自愿認罪認罰,懇請對其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22時45分許,被告人朱某1飲酒后駕駛皖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滬渝高速行駛至滬渝高速495公里100米(上行線)附近路段時,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黃某駕駛的粵T×××××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朱某1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1.8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黃某撥打報警電話,被告人朱某1等候在現(xiàn)場,安慶市高速交警三大隊到達現(xiàn)場后將被告人朱某1帶回交警隊,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1賠付被害人黃某人民幣37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歸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鑒定意見;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人王某、鄭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等候在現(xiàn)場,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何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儲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