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律師行業(yè)涉稅風險分析報告
吳田磊 李奕垚(2025年3月)
近年來,律師行業(yè)的稅收征管模式,已由可以“核定征收”轉變至必須“查賬征收”。與此對應的是有相當數量的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體系較為薄弱,仍是粗放式財務管理方式,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賬務處理不夠規(guī)范,業(yè)務流程相對簡單,發(fā)票把控不夠嚴格,涉稅高風險行為極為普遍。在當前宏觀經濟和稅收收入雙重承壓的嚴峻形勢下,稅務監(jiān)管的力度在逐漸收緊;隨著金三、金四系統上線等數字化大背景下,稅務監(jiān)管的手段也愈發(fā)先進,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稅合規(guī)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針對律師事務所如何把握好內部財稅合規(guī)性審核這一重要關口,以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健康發(fā)展進行探討,希望為律師同行能夠起到一定提醒和幫助的作用。
一、當前環(huán)境對律師事務所涉稅合規(guī)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發(fā)布2024年中國經濟年報,全年國內生產總值1349084億元,按不變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5.0%,符合預期目標,但同時也指出,當前外部環(huán)境帶來的不利影響在加深,國內需求不足,部分企業(yè)生產經營困難,群眾就業(yè)增收承壓,風險隱患仍然較多,推動經濟回升向好還需要付出艱苦努力。
(一)經濟形勢要求律師事務所節(jié)稅節(jié)流。近期,多部門連續(xù)公布2024年度經濟數據,國家統計局2025年2月28日發(fā)布的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實現利潤總額74311億元,同比下降3.5%。工業(yè)是宏觀經濟的“壓艙石”,工業(yè)增長乏力,必然會拖累經濟,增速也會放緩。2024年,全國吸收外資8262.5億元,同比下降27.1%。同時,賣地的收入也在持續(xù)下降,2024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48699億元,同比下降16%。經濟環(huán)境復雜性、嚴峻性、不確定性明顯上升,出口持續(xù)下滑、房地產行業(yè)下降,青年失業(yè)率增長,普通人消費支出乏力等,在此大環(huán)境下,法律市場也同樣低迷。針對不利的經濟環(huán)境和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收,如何利用合理合法的稅收合規(guī)策劃,節(jié)稅節(jié)流,避免稅收風險,在不違背稅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納稅方案的選擇,充分利用優(yōu)惠政策,合理降低稅收負擔是必然選擇。
(二)財政壓力導致企業(yè)監(jiān)管加強。按照財政部公布的2024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來看,2024年全國稅收收入174972億元,同比下降3.4%,主稅種除了消費稅增長2.6%外,其他全部下跌,其中,國內增值稅同比下降3.8%;企業(yè)所得稅同比下降0.5%;個人所得稅同比下降1.7%;關稅同比下降5.7%;車輛購置稅同比下降9.4%;印花稅3427億元,同比下降9.5%。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1276億元,同比下降29.1%。在稅收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非稅收入同比增長25.4%。所謂非稅收入,通俗的講,就是通過合法程序獲得除稅收以外的收入,以罰沒收入等為代表之一的非稅收入異常高增,說明地方政府收支出缺口,很可能會給企業(yè)帶來額外的財務壓力。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多次強調,要及時對罰沒收入增長異常的地方進行提醒,必要時進行督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司法部等部門也相繼發(fā)聲,嚴格規(guī)范涉企執(zhí)法監(jiān)管行為。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部分地方的行政處罰增長較大,律師事務所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同樣不能幸免。
(三)“以數治稅”帶來稅收全程監(jiān)控。稅務機關自從金三、金四系統上線后,實現了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的轉變。金稅三期實現了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平臺,稅務系統的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集中處理,覆蓋稅收、各級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聯網,征收、行政管理、決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統。金稅四期是以發(fā)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能的智慧稅務形成稅務執(zhí)法和監(jiān)管新體系。
2020年以后,國家稅務總局依托阿里云打造的智慧稅務大數據平臺建設完成,稅務系統借助新平臺可實現30多個省級機關核心稅務數據的當日匯總、計算,實現了公安部門經偵部門與稅務工商銀行大數據共享機制。稅務風險管理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技術,以大數據平臺的超強計算能力為基礎,對大量歷史風險任務反饋的樣本數據進行學習、建模、掃描,為企業(yè)精準“畫像”,重點針對“虛開發(fā)票”以及“納稅人異常辦稅行為”。
實現“以數治稅”后,稅務機關理論上可以穿透納稅人辦稅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以律師事務所成本費用列支為例,稅務機關可以分析所申報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哪些應取得發(fā)票,比對實際取得發(fā)票金額;比對異常成本項,如咨詢費、傭金等,以及自然人代開發(fā)票占比;分析人工費用、折舊費用等不需要取得發(fā)票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比對成本費用扣除和收入申報情況,分析是否存在隱瞞收入的情況。
二、高風險涉稅行為在律師事務所普遍存在
按照現行涉稅法律法規(guī),律師事務所涉及的國內主要稅費種類,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最主要的,就是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方面,律師事務所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應按照3%的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征收率減按1%)直接計算繳納增值稅;為一般納稅人的,按照6%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后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個人所得稅方面,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人員身份不同,按照不同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律師,根據年度收入及支出情況計算個人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35%超額累計稅率;雇員律師,對取得的分成扣除辦案費用后的余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超額累進稅率:兼職律師,以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收入全額(扣除辦案費用)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雇員。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3%至45%超額累進稅率;再聘請人員,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20%至40%超額累計稅率。
在經濟和稅收雙重承壓的背景下,律師行業(yè)作為傳統高收入高凈值代表性人群,一直是稅務機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實際上,近年來律師人數保持高速增長,律師事務所數量也呈增長態(tài)勢,在新律師事務所不斷增加的同時,眾多中大型律師事務所也加快了規(guī)模化、專業(yè)化轉型步伐,與此同時帶來的問題是律師事務所如何在快速發(fā)展的同時做好稅務風險控制。近年來,對律師事務所的稅務稽查次數明顯增加,律師事務所的涉稅風險在顯著增加。針對律師行業(yè)的特殊性,財政部印發(fā)了《律師事務所相關業(yè)務會計處理規(guī)定》,稅務總局也出臺了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相關規(guī)定。而律師事務所對成本費用核算管理沒有相應重視起來,處理方式依然較為隨意。
(一)未及時確認收入導致滯納金損失
由于律師行業(yè)特殊性,律師事務所一般預收律師費后再提供相應法律服務,待雙方確認服務完成后,再向委托方開具發(fā)票、結轉收入并申報納稅。部分律師事務所由于內部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在相關服務完成后,未及時將預收服務費結轉為收入并計算繳納稅款;部分律師事務所甚至故意不結轉收入以少繳稅款,導致被稅務機關發(fā)現后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甚至被認定為偷稅而進行處罰。
律師行業(yè)自然人客戶占比相對較高。自然人客戶索取發(fā)票的意愿較低,為律師事務所未按規(guī)定時間確認收入甚至隱瞞服務收入創(chuàng)造了空間。
律師事務所名稱 | 違法行為 | 處罰內容 |
廣西某律師事務所 | 2017年、2018年未將取得律師服務費在賬簿上列為收入,也未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偷稅。 | 處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即罰款32,304.72元。 |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 | 收取律師費2,245,993.40元不計收入,定性為偷稅。 | 處50%罰款 |
新疆某律師事務所 | 收到新疆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法律服務款1,072,726.00元未確認收入,少繳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 稅,定性為偷稅。 | 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55,49 9.55元。 |
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 | 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 處罰款1,169,752.74元 |
(二)錯誤理解稅法規(guī)定導致應計未計收入
基于行業(yè)特性,律師事務所會向本所律師或工作人員收取“工位費”“打印費”“歸檔費”等,作為律師事務所日常經營支出的經費來源。相當部分律師事務所認為所收取的“工位費”“打印費”“歸檔費”等不屬于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未計算繳納相應稅款,導致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加收滯納金,甚至被給予處罰。
律師事務所名稱 | 違法行為 | 處罰內容 |
北京市某(延吉)律師事務所 | 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少記向執(zhí)業(yè)律師收取的律師管理費(工位費)收入78,000.00元(含稅),未進行納稅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方面:少記向執(zhí)業(yè)律師收取的律師管理費(工位費)收入71,559.63元,構成偷稅。 | 處少繳稅款0.5倍罰款 |
北京市某(武漢)律師事務所 | 2020~2022年共計收取律師工位費(卡座)1,167,241.34元、律師打印費245,263.10元,存在賬外瞞報其他業(yè)務收入行為。 | 應補繳增值稅及附加,處以百分之五十罰款 |
(三)將律師個人支出“混同”律師事務所經營支出被認定偷稅
律師事務所與從業(yè)律師之間的關系,更多類似“合作”或“掛靠”關系。各從業(yè)律師將“個體”所發(fā)生的法律服務收入、成本,匯總形成律師事務所總體服務收入和服務成本。絕大多數的律師事務所,因為缺乏成本票,要求律師個人提供發(fā)票,就不可避免的任由律師將其個人或者家庭開支所取得的發(fā)票上交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事務所成本,出現律師事務所在計算各“個體”所發(fā)生的成本費用時,經常未準確劃分個人生活支出和經營支出,甚至故意將個人生活支出計入法律服務支出,導致律師事務所多列成本。如,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均將律師上交所有加油費用或通訊費用等全額計入律師事務所經營成本,而未剔除個人日常所用加油費用、通訊費用等,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逃稅款。
對個人生活支出和經營支出“混同”,稅務機關一般通過“合理性”來予以區(qū)分,發(fā)現涉稅疑點。如,某次地市司法機關和稅務機關座談會,某律師事務所主任提出加油票問題,稅務機關把控過嚴,將合理性問題上升到合法性問題。稅務機關當場指出,律師事務所所列支車均加油費用,甚至出現極其荒謬的車輛平均行駛里程遠超過出租營運車輛行業(yè)水平的現象,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存在將個人生活所用加油支出列入律師事務所經營支出的行為。同時明確指出,該行為如果嚴格從稅法和刑法角度來定性,已經屬于典型的虛開普通發(fā)票行為,不光是不合理的問題,更屬于違法行為。又如,在已列支辦公用房租賃費用或房屋折舊費用的情況下,在同一城市列支相似內容的房屋租賃費用或裝修費用,顯然存在將個人租房或裝修支出列入律師事務所成本、費用的嫌疑。
稅務機關發(fā)現將個人支出列入律師事務所成本、費用的,有權進行調整。對能夠準確劃分的,按照實際發(fā)生的經營成本進行調整;對無法準確劃分的,稅務機關有權認定支出金額的40%為律師事務所經營支出、60%為個人生活支出并據以調整。對認定為個人生活支出的部分,會要求不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補繳個人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甚至給予處罰。
律師事務所名稱 | 違法行為 | 處罰內容 |
江蘇某律師事務所 | 在“管理費用-家具用具”科目列支外購的電視機、電飯鍋、冰箱、凈水器、水吧機等實物96,928.43元,在“管理費用-業(yè)務費”科目列支外購的嬰兒奶粉1422.22元,上述外購實物用于無償贈送給外單位個人,未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申報納稅。 | 對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
合肥某律師事務所 | 在“主營業(yè)務成本-業(yè)務費”中列支加油費230余萬元。經查,該所共有車輛12輛,按每輛車每日公務出行100公里、每公里油費0.8元、全年264個工作日測算,合理油費應為21.12萬元。實際列支油費遠超合理范圍,應予納稅調整。 | 對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
北京市某(濰坊)律師事務所 | 2021年度對12名律師以報銷車輛租賃費和加油費的方式進行補貼,金額233,477.10元,2022年度對11名律師以報銷車輛租賃費和加油費的方式進行補貼,金額223,376.81元,均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 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50%的罰款 |
(四)虛構業(yè)務支出導致行政處罰甚至引發(fā)刑事責任
在“以票控稅”的征管大背景下,稅務機關要求律師事務所的一般支出均需以增值稅發(fā)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對未取得發(fā)票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扣除。可以說,取得發(fā)票的金額決定了最終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部分律師為了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虛構業(yè)務取得“虛開”發(fā)票,列入律師事務所成本費用。一些律師為了少交稅款,以支付票點的形式,從第三方購買增值稅發(fā)票,列入律師事務所的成本費用。對發(fā)現接受“虛開”發(fā)票的,稅務機關會要求律師事務所轉出已抵扣進項稅額、補繳個人所得稅并予以處罰;接受“虛開”發(fā)票達到一定額度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理。
“虛開”發(fā)票是對稅收征管秩序的極大危害,極大侵蝕了國家稅收,一直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關注和打擊的重點。金稅系統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實現對發(fā)票全流程實時監(jiān)控,強化了對發(fā)票違法行為的發(fā)現水平和打擊力度。如,對開票方走逃失聯或存在欠稅的,實時生成異常憑證通知單傳至受票方,要求轉出已抵扣進項稅額、補繳所得稅;實時分析企業(yè)財務指標和開具、接受發(fā)票信息,對指標值異常的涉稅行為第一時間要求核實反饋,極大提升發(fā)現“虛開”發(fā)票的能力水平。同時,稅務機關還與公安機關建立了聯合辦案機制,通過警稅協作強化對虛開發(fā)票的打擊力度。從相關財稅團隊近年來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件來看,有相當數量的涉嫌虛開案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案件線索立案后,就移送提請公安機關介入,兩家共同辦案,公安介入的時間大大提前,應當引起重視。
律師事務所名稱 | 違法行為 | 處罰內容 |
常州某律師事務所 | 讓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22份,票面額累計344.77萬元。 | 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移送司法機關。 |
北京某(杭州)律師事務所 | 以支付開票費817,620元的方式,取得了無真實業(yè)務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5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7份。 | 罰款 1,238,602.61元 |
遼寧某律師事務所 | 讓企業(yè)給律師事務所開勞務費發(fā)票,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某逃避個人所得稅。合計接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1份,發(fā)票內容為勞務費等,票面金額為190.9萬元。 | 對律師事務所處以50萬元罰款 |
濟南某律師事務所 | 取得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7份,金額合計822,097.37元,稅額合計23,872.63元,價稅合計845,970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少繳個人所得稅共計198,638元。 | 對少繳稅款處以99,319.00元罰款(0.5倍) |
北京某(杭州)律師事務所 | 1.以支付手續(xù)費300元方式取得某信息咨詢服務公司開具的1份普通發(fā)票,品名咨詢費,價稅合計30000元。 2.取得第三方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1份普通發(fā)票,品名墨盒硒鼓,價稅合計17000元,入賬結轉費用。 | 罰款50000元 |
北京某(廣州)律師事務所 | 在沒有真實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接受某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份。 | 罰款300000元 |
北京某(蘇州)律師事務所 | 在沒有真實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接受某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份。 | 處以罰款300000元(包含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
上海某(杭州)律師事務所 | 實際與個人發(fā)生業(yè)務,卻取得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份,金額合計為184466.02元、稅額合計為5533.98元,價稅合計190000元,計入主營業(yè)務成本。 | 罰款97294.94元 |
山西某律師事務所 | 違反稅收管理,虛構經營業(yè)務活動虛開發(fā)票。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0元的罰款 |
(五)機械對照稅收理論和法條進行的“稅收想象籌劃”導致涉稅風險
為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律師事務所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會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這種所謂“稅務籌劃”,純粹是機械對照稅收法條規(guī)定,想象和臆造出來的稅收籌劃方式,僅僅從理論上行得通,未經稅務機關協商和確認,實踐中很難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機關可以以實質重于形式的稅法原則,輕易從根本上予以否決。
有的律師事務所將全部應稅所得在所有合伙人律師之間“均分”,或采取其他方式,將高所得律師的一部分所得轉至低所得律師,降低個人所得稅。例如,A律師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為14.45萬元,B律師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為0.95萬元,二者合計15.4萬元。若A律師將15萬元所得轉至B律師,二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5萬元,則二者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2.9萬元,實現了總體稅負的降低。這種與事實情況不符的人為安排顯然屬于虛假納稅申報。
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的比例與實際分配所得時的比例不同,稅務機關可通過簡單對比所得稅計算方式和稅后所得分配數額發(fā)現涉稅疑點。這種人為降低稅負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極可能被認定為偷稅。
律師事務所另外一種“籌劃”方式是通過資產“高買低賣”逃避繳納稅款。如,某律師擬購置車輛,為少繳稅款,先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購進,律師事務所支付購車款取得購車發(fā)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將購車支出作為律師事務所成本費用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三至五年后,再以低價將車輛“出售”給實際購車人。違規(guī)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虛列成本費用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律師根據工作需要、個人喜好等的不同,對車輛購置需求也不盡相同。稅務機關可簡單比照車輛實際使用人、行駛路徑、購置和處置價格等,發(fā)現“籌劃”痕跡,并予以調整。
律師事務所名稱 | 違法行為 | 處罰內容 |
江蘇某律師事務所 |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少代扣代繳2017~2022年個人所得稅768,800元 | 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768,800元50%罰款計384,400元 |
江蘇某律師事務所 | 低價銷售給江蘇**律師事務所寶馬小轎車一輛含稅價3000元、奔馳小轎車一輛含稅價4000元,是偷稅。 | 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并處50%罰款 |
(六)現金走賬增大涉稅檢查風險
現金走賬,存在難以確切核查的“優(yōu)點”,被一些律師事務所用以處理不合規(guī)支出,或者虛構的業(yè)務。如,對取得的“虛開”發(fā)票,為體現資金流向,在賬簿上記載以現金方式付款;虛列工作人員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在帳簿上記載以現金方式發(fā)放薪酬或支付勞務費用。
稅務機關對現金走賬,本能懷疑其業(yè)務真實性,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也規(guī)定非現金支付憑證是證明業(yè)務真實性的必要憑證。使用現金走賬,不僅違反國家對現金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而且極易被稅務機關懷疑律師事務所存在“帳外運行”的情況,即認為律師事務所做“兩套賬”,所確認的收入、成本、費用不真實,進而加大稅務檢查或評估力度。此外,即便成本、費用是真實的,因缺少非現金支付憑證等證據資料,在稅務機關開展異常憑證核查時,無法“自證清白”,導致補繳稅款等經濟損失。
律師事務所名稱 | 違法行為 | 處罰內容 |
寧夏**律師事務所 | 該所采取現金收款、個人賬戶收款等手段隱匿收取的案件代理費、律師管理費收入,少申報增值稅及附加189,076.54元、個人所得稅1,297,607.97元。 | 分別處50%、60%罰款共計869,226.56元 |
(七)不當利用“稅收洼地”違規(guī)享受地方政府稅收返還
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經濟發(fā)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對在本地注冊的經濟實體所入庫稅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還,形成“稅收洼地”。一些律師事務所為降低運營成本,在“稅收洼地”注冊成立辦事機構,僅將發(fā)票開具、稅款申報等事宜安排在“稅收洼地”,從業(yè)律師、工作人員、實際業(yè)務處理放在“稅收洼地”以外地區(qū),違規(guī)享受地方政府稅收返還;或在“稅收洼地”,以自然人或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等機構,向律師事務所“虛開”發(fā)票。
三、涉稅合規(guī)是律師事務所財稅管理必然選擇
金稅四期的到來讓以票控稅演化成更為強大的以數治稅,使數據共享更加便捷、精準,在這種監(jiān)管力度下,原始、粗暴的利用隱瞞真實交易、虛開發(fā)票等方式以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將無所遁形。
(一)稅務機關涉稅監(jiān)管措施和手段在不斷加強
稅務機關一般通過涉稅信息比對、涉稅風險分級等方式,特別是金稅四期的上線,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納稅人“全方位、全業(yè)務、全流程、全智能”的“云”監(jiān)管。
1.實現了取票情況與申報信息比對。依托金稅四期“云平臺”,自動收集整理律師事務所所獲取的發(fā)票信息、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個稅信息,與律師事務所自行申報的成本、費用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發(fā)現可能存在的涉稅疑點。
2.實現了律師事務所個報與行業(yè)均值比對。部分省級稅務機關通過設計行業(yè)涉稅監(jiān)管模型,制定“毛利率”“成本費用率”“預收賬款占比”“應付款項占比”等指標。根據律師事務所自行申報的財務數據自動計算相應財務指標,與全行業(yè)平均值或其他有效參考值進行比對,將偏差較大的相應指標列為涉稅疑點,進行相應風險管理。
3.實現稅務數據與外部數據比對。稅務機關一直致力于與外部有關部門的數據共享,堵塞稅收漏洞。自金稅三期起,稅務機關不斷完善和提升外部門數據收集分析手段和能力,至目前的金稅四期已基本搭建完成多部門數據共享分析“云平臺”。
4.稅務機關根據數據掃描情況,判定風險識別結果,建立風險納稅人庫,按納稅人歸集風險點,綜合評定納稅人的風險分值,并進行等級排序,確定每個納稅人的風險等級。結合征管資源和專業(yè)人員的配置情況,按照風險等級由高到低合理確定需采取措施的應對任務數量。
對低風險,以提示提醒為主。對于低風險或由納稅人信用等級較高且由自查可以處理的相關風險點,稅務機關通過提醒的方式將相關風險點通知納稅人,并輔導納稅人自查。對中風險,開展納稅評估。對于風險等級較高,或者經提示提醒納稅人自查無法說明問題的,稅務機關會開展納稅評估,采取案頭分析和實地調查的方式,對于發(fā)現的偷逃抗騙事項,轉交稅務稽查處理。對高風險,稅務機關風險應對部門轉交稅務稽查局立案查處。
(二)律師事務所財稅管理機制應當完善和優(yōu)化
在“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下,發(fā)票的合規(guī)問題是稅務稽查的重點。稽查部門會針對企業(yè)的發(fā)票流、業(yè)務流、現金流是否存在一致性進行審查,隨著“以數治稅”的發(fā)展,對“三流”之外的“真實業(yè)務”審查也能實現,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數電票的控制下,在開具發(fā)票、交付發(fā)票、查驗發(fā)票過程中,稅務部門均可通過大數據網絡進行審查,對企業(yè)的任何違規(guī)行為進行稽查,結合海量政府數據的匹配和互通,能夠做到精準預警和管理,與只能依靠傳統的人工線下審查相比,稽查覆蓋面更寬,力度更深。
1.完善收入確認內部控制措施。制定完善“服務完成確認單”等內部控制資料,明確服務完成的具體時點,對雙方共同確認法律服務已完成的,及時確認律師事務所收入,申報繳納相應稅款。準確核算收取的合伙人律師、提成律師、聘用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工位費”“打印費”“檔案費”等,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
2.完善律師事務所資產管理等制度。制定完善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員工薪酬福利、差旅管理等制度,做到各項支出“師出有名”。如,制定完善律師事務所公車管理制度,明確各級別律師或工作人員可配置公車檔次、價格區(qū)間等,規(guī)范車輛日常使用、加油維護、車輛處置等環(huán)節(jié),防止律師事務所公車被認定為律師個人私車;制定完善差旅費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各級別律師或工作人員差旅費補助標準等。
3.完善律師分配制度。完善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對存在多個承辦律師的,應在業(yè)務承接合同、費用分配臺賬等資料中列明,避免申報收入與實際收入不符產生的稅收風險。盡管相關涉稅法規(guī)規(guī)定所得分配,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但“事先約定的比例”應當在業(yè)務合同簽訂時事先確定。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承辦律師、分配比例、律師事務所的分配制度以及實際支付對象來分配所得。
4.強化稅前扣除憑證審核力度。對審核發(fā)現的明顯與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行為不相關的稅前扣除憑證,堅決不予以報銷入賬;杜絕現金記賬,對承辦律師要求以現金方式走賬的業(yè)務,堅決不接受發(fā)票、不計入律師事務所賬簿。
(三)律師事務所各項生產經營費用應當合理列支
1.開辦費用的列支。律師事務所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開辦費,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工會經費等的列支。律師事務所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業(yè)務招待費用的列支。律師事務所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fā)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的5‰。
4.廣告費與業(yè)務宣傳費用的列支。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車輛費用的列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律師事務所車輛管理制度辦法,明確各級別律師、工作人員享受車輛層級待遇以及相應用車支出。
對車輛產權屬律師事務所的,其合理費用據實列支;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購買的車輛,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租賃合同的,其車輛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據實列支。
對與律師事務所無關的車輛,其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扣除。
6.對外支付勞動報酬費用的列支。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對外支付勞動報酬的管理,規(guī)范支付領取登記手續(xù),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向專家等人員支付的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必須據實開具支付憑證,并取得勞務人員開具的發(fā)票。
7.差旅費管理。律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本律師事務所差旅費管理制度辦法,依照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合理確定各級別律師、工作人員不同地域差旅補助標準,并根據規(guī)定標準按實際出差天數發(fā)放。超過標準發(fā)放補助的,計入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
8.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fā)生數額扣除。
9.其他有關法律服務費用的列支。對確實無法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參與公共法律服務活動實際付出時間等發(fā)生的成本,經所在地律師協會及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可以予以稅前扣除。
10.公益捐贈費用的列支。律師事務所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11.其他費用的列支。對律師事務所實際發(fā)生的為執(zhí)業(yè)律師或工作人員所購置的,用于辦公需要的電子設備、專業(yè)服飾等,按照本律師事務所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進行采購和使用。屬于本律師事務所資產的,按照資產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進行財稅處理;屬于職工福利費等項目的,按照相關費用列支規(guī)定進行財稅處理。
未建立相應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費用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對于無法區(qū)分辦案費用和個人支出的,按照相關費用的40%計入本辦公室成本、費用;剩余60%部分,不允許計入本辦公室成本、費用。
對律師事務所負擔雇員律師辦案費用的,雇員律師憑真實有效票據按規(guī)定據實列支;對律師事務所不負擔雇員律師辦案費用的,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費用標準為30%。對各律師事務所承擔出資律師(設立人)辦案費用的,其辦案費用按規(guī)定據實列支。
綜上,在金稅四期“以數治稅”的大背景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想要長期、穩(wěn)定開展生產經營,必然要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必須做好稅務風險控制,把好內部稅收合規(guī)性審核這一重要關口。一旦律師事務所出現涉稅違規(guī),不僅要面臨行政處罰和經濟損失,更要付出社會聲譽和客戶信任危機的多重代價,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
注:本報告相關資料和數據均來自于網絡和媒體的公開信息,不能保證數據來源的絕對準確,也不保證分析結果和相關建議的權威性和全面性,僅供參考,使用請注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