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睍鎸徖硎侵傅诙徣嗣穹ㄔ褐痪彤斒氯说纳显V狀及其他書面材料 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如果有《最高法院解 釋》第67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之一的:
①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
②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 院應(yīng)當開庭審理,而不能進行書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