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頒布、1990年實施以來,“民告官”的案件持續(xù)不斷。在建立健全民主和法制的氛圍下,社會對“民”和“官”似都有一些約束和期待,如對前者要求有明確的維權(quán)意識、合法合理的訴求,而后者首先要走出或漠視、或埋怨、或?qū)擂蔚睦Ь常谷粦V;應訴應該是相關行政部門的首長;行政部門首長應訴還得“應聲”(親自出庭辯述);等。近聞,杭州市針對行政訴訟又多了一條規(guī)定:行政案件敗訴要問責。
今年7月1日始,該市施行《行政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權(quán)責一致”原則,實行“誰敗訴,誰承擔”的問責制。據(jù)悉,問責案件具體包括: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超越或濫用職權(quán)、違反法定程序、執(zhí)法行為明顯不當、適用法律依據(jù)明顯錯誤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拒絕、推諉履行法定職責以及未依法履行答辯及舉證義務等各種違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責令履行、責令國家賠償?shù)母黝愋姓讣?br />
時下,行政訴訟的案件林林總總,千姿百態(tài),縱觀而論,我國不斷出臺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的實施細則,行政案件敗訴的緣由無法可依者甚微,癥結(jié)在于有法不依或執(zhí)法不嚴,換言之,某些行政部門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是導致行政案件敗訴的根本原因。在行政訴訟中,天平兩端的“官”和“民”法律地位絕對是平等的,公權(quán)力的有無,政治地位的高低,社會職務的大小,都不會影響雙方法律身份的確認,也不能左右司法實務的具體操作。甚而言之,作為公權(quán)力的載體,行政部門更應該在遵循法律法規(guī)、自覺踐履職責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理論的應然并不難替代現(xiàn)狀的實然。現(xiàn)實生活中,某些行政部門在落實各類執(zhí)法責任時,時有瑕疵,該履職的不履職,該義務的不義務,該禁止的不禁止,缺位、越位、錯位現(xiàn)象并不鮮見,它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一旦“民告官”,行政敗訴乃是理所當然的事兒。
如今,杭州市對行政訴訟多了一道“程序”倘若“官”敗訴亦須問責,即:查清原因,追究責任?!掇k法》規(guī)定對行政案件敗訴實行問責的對象是“行政敗訴案件的實施主體及責任人員”,如果實施主體有兩個(含)以上時,根據(jù)各自過錯程度分別問責;實施主體與名義主體不一致時,對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問責;名義主體也有過錯的,也要相應問責?!掇k法》還明確了問責的主要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或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告誡或誡勉談話、暫扣或繳銷行政執(zhí)法證件、調(diào)離崗位、停職檢查以及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解聘或辭退等9大類。為不折不扣執(zhí)行這一《辦法》計,杭州市還設置了兩個報備制度行政敗訴案件報備制度和行政機關問責案件報備制度。
我認為,問責不是目的,關鍵是通過實施這一《辦法》,能讓各級領導干部心中時時事事牢記著依法行政,盡最大努力維護公民權(quán)益,盡最大可能減少行政訴訟,同時,日常工作中也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應訴責任制,切實把好證據(jù)關、法律審核關,確保訴前、訴中、訴后等各環(huán)節(jié)依法辦事,妥善處理和化解行政糾紛,為建立一個法治政府平添一份推力。
今年7月1日始,該市施行《行政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權(quán)責一致”原則,實行“誰敗訴,誰承擔”的問責制。據(jù)悉,問責案件具體包括: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超越或濫用職權(quán)、違反法定程序、執(zhí)法行為明顯不當、適用法律依據(jù)明顯錯誤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拒絕、推諉履行法定職責以及未依法履行答辯及舉證義務等各種違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責令履行、責令國家賠償?shù)母黝愋姓讣?br />
時下,行政訴訟的案件林林總總,千姿百態(tài),縱觀而論,我國不斷出臺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的實施細則,行政案件敗訴的緣由無法可依者甚微,癥結(jié)在于有法不依或執(zhí)法不嚴,換言之,某些行政部門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是導致行政案件敗訴的根本原因。在行政訴訟中,天平兩端的“官”和“民”法律地位絕對是平等的,公權(quán)力的有無,政治地位的高低,社會職務的大小,都不會影響雙方法律身份的確認,也不能左右司法實務的具體操作。甚而言之,作為公權(quán)力的載體,行政部門更應該在遵循法律法規(guī)、自覺踐履職責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理論的應然并不難替代現(xiàn)狀的實然。現(xiàn)實生活中,某些行政部門在落實各類執(zhí)法責任時,時有瑕疵,該履職的不履職,該義務的不義務,該禁止的不禁止,缺位、越位、錯位現(xiàn)象并不鮮見,它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一旦“民告官”,行政敗訴乃是理所當然的事兒。
如今,杭州市對行政訴訟多了一道“程序”倘若“官”敗訴亦須問責,即:查清原因,追究責任?!掇k法》規(guī)定對行政案件敗訴實行問責的對象是“行政敗訴案件的實施主體及責任人員”,如果實施主體有兩個(含)以上時,根據(jù)各自過錯程度分別問責;實施主體與名義主體不一致時,對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問責;名義主體也有過錯的,也要相應問責?!掇k法》還明確了問責的主要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或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告誡或誡勉談話、暫扣或繳銷行政執(zhí)法證件、調(diào)離崗位、停職檢查以及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解聘或辭退等9大類。為不折不扣執(zhí)行這一《辦法》計,杭州市還設置了兩個報備制度行政敗訴案件報備制度和行政機關問責案件報備制度。
我認為,問責不是目的,關鍵是通過實施這一《辦法》,能讓各級領導干部心中時時事事牢記著依法行政,盡最大努力維護公民權(quán)益,盡最大可能減少行政訴訟,同時,日常工作中也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應訴責任制,切實把好證據(jù)關、法律審核關,確保訴前、訴中、訴后等各環(huán)節(jié)依法辦事,妥善處理和化解行政糾紛,為建立一個法治政府平添一份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