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刑事案件中,對物證、書證有異議如何質證?
蘇義飛律師:對書證的審查與認定,不僅要審查來源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更要著重審查內容的真實性。書證所載事項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書證之間相互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參考來源:(2023年)對書證真實性的審查與認定。
(2023年)物證的收集、保管程序瑕疵對證據(jù)效力的影響和認定:審理中查明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對扣押物品進行全面清點記錄、未妥善進行保管的,物證的證明效力受到影響,應當要求偵查人員對相關物證進行補正和解釋,補正、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依法不確認該物證的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
第八十二條 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镒C、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征、數(shù)量、質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ㄈ┪镒C、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ㄋ模┪镒C、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lián);對現(xiàn)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鑒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發(fā)、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鑒定、指紋鑒定等,并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對;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lián)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第八十三條 據(jù)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返還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必要時,審判人員可以前往保管場所查看原物。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八十四條 據(jù)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
對書證的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八十五條 對與案件事實可能有關聯(lián)的血跡、體液、毛發(fā)、人體組織、指紋、足跡、字跡等生物樣本、痕跡和物品,應當提取而沒有提取,應當鑒定而沒有鑒定,應當移送鑒定意見而沒有移送,導致案件事實存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依法補充收集、調取、移送證據(jù)。
第八十六條 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
?。ㄒ唬┛彬灐z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征、數(shù)量、質量等注明不詳?shù)模?/span>
?。ǘ┪镒C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的;
?。ㄈ┪镒C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沒有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十節(jié) 證據(jù)的綜合審查與運用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jù)進行審查。
對證據(jù)的證明力,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從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第一百四十條 沒有直接證據(jù),但間接證據(j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ㄒ唬┳C據(jù)已經查證屬實;
?。ǘ?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四)根據(jù)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ㄎ澹┻\用證據(jù)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根據(jù)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fā)生的證據(jù)相互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材料,應當審查是否有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簽名、蓋章。
對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或者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jù)有疑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說明。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下列證據(jù)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jù)印證的,可以采信:
?。ㄒ唬┥砩?、精神上有缺陷,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存在一定困難,但尚未喪失正確認知、表達能力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
?。ǘ┡c被告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證言。
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證據(jù)材料,沒有加蓋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檢舉揭發(fā)等的單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員沒有簽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未予認定,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現(xiàn),但證據(jù)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要求有關人員作證,并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證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節(jié)等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包括前罪的裁判文書、釋放證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提供。
第一百四十六條 審查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或者審判時是否達到相應法定責任年齡,應當根據(jù)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jù)綜合判斷。
證明被告人已滿十二周歲、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或者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證據(jù)不足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第一百零三條 對物證,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物證是否為原物;
(二)物證與待證事實的關系;
(三)物證與其他證據(jù)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四)物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五)物證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六)物證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七)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八)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的物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物品的名稱、特征、數(shù)量、質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九)需要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條 對于書證,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書證是否為原件;
(二)書證是否有更改或更改的跡象;
(三)書證與待證事實的關系;
(四)書證與其他證據(jù)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五)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件核對無誤,或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定為真實;
(六)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七)書證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八)與案件事實有關聯(lián)的書證是否全部收集;
(九)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的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是否經偵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
(十)需要質證的其他情形。
(2017年)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guī)程(試行)
第三十二條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應當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出示照片、錄像、副本、復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實內容的材料,并說明理由。
對于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應當出示原件。
第三十條 出示的物證一般應當是原物。原物不易搬運、不易保存或者已返還被害人的,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并向法庭說明情況及與原物的同一性。
出示的書證一般應當是原件,獲取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出示書證副本或者復制件,并向法庭說明情況及與原件的同一性。
出示物證、書證時,應當對物證、書證所要證明的內容、收集情況作概括說明,可以提請法庭讓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辨認。物證、書證經過技術鑒定的,可以宣讀鑒定意見。
第六十五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制件。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