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義飛律師: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所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館等社會公眾聚集在一起進行公眾性活動的場所。在聚眾斗毆罪中我們已經(jīng)提到,認定公共場所應注意考察兩個因素,一是地點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社會公眾共同進行公共活動的場所;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 公共場所的這兩個因素缺一都不可被稱為公共場所,例如散場后的影劇院空無一人,缺少了人群的因素,就談不上公共場所秩序。
所謂“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發(fā)泄、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為借口,造謠生事,擴大事態(tài)的發(fā)展,尋機鬧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霸斐晒矆鏊刃驀乐鼗靵y”,一般是指公共場所的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發(fā)生群眾恐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甚至出現(xiàn)公共場所的秩序脫離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或者公安干窨的控制,在混亂中發(fā)生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