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wèi),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wèi),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wèi)誤區(qū)
“正當防衛(wèi)”的誤區(qū)。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xù)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7.防衛(wèi)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wèi)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wèi)”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wèi)”。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
10.起先是正當防衛(wèi),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wèi)過當”,不屬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況例外)。
互毆防衛(wèi)
互相斗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互相斗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wèi)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1、一方已經停止斗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舍,繼續(xù)實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輕微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案例:
2012年10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江某與朋友在一燒烤攤吃宵夜,由于夜市攤生意紅火,人很多。李某從江某等人的座位經過時碰到了江某,為此發(fā)生了爭執(zhí),最后引發(fā)了斗毆,因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過就跑出了夜市攤十多米站著,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沒有跑遠,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見狀繼續(xù)跑,最后李某躲閃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擊腦袋,在打斗過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傷了江某的大腿,最終導致江某受重傷,李某受輕傷。案件發(fā)生后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辯稱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應對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毆行為中,雙方均有加害對方的故意,如果傷情達到刑法規(guī)定的傷勢時,均可以構成故意傷害類罪。所以該互毆行為是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的。但是在李某停止與江某的互毆時,并已跑出爭執(zhí)范圍時,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為。而江某等人則有繼續(xù)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圖,并且實際實施了繼續(xù)加害行為。李某在不敵的情況下,扎傷了江某。此種情形下,行為的性質已經轉變,從原來的互毆變?yōu)橐环綄α硪环降募雍?,李某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加害人實施了防衛(wèi)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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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wèi)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