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245號
陸業(yè)金等2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從事法律援助律師執(zhí)業(yè)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機構下設律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準予你們從事法律援助律師職業(yè),予以頒發(fā)律師工作證書。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工作證》。
一、合肥市(1人)
陸業(yè)金 肥東縣法律援助中心
二、六安市(1人)
周玉忠 六安市葉集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