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xx
被告:賈xx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2、判令孩子王x偉隨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500元生活費,至王鑫偉獨立生活為止;
3、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6月原、被告來肥西縣嚴店鄉(xiāng)工作并共同生活,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領取結婚證,同年3月25日辦理離婚。2015年5月15日雙方為照顧孩子再次辦理結婚證。孩子王x偉(12周歲)由被告和男方父母照顧生活在肥西縣嚴店鄉(xiāng)蘇小社區(qū)。
2014年至今雙方經常吵架,被告對原告有嚴重的家庭暴力,為此,原告多次向肥西縣嚴店鄉(xiāng)派出所報警主訴被家庭暴力,公安機關以家庭內部矛盾為由不予處理。
現(xiàn)原、被告雙方均愿意離婚,但就孩子撫養(yǎng)權和撫養(yǎng)費問題一直沒有談妥。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暫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
原告認為雙方的感情已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現(xiàn)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肥西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日期:2016.5.23
原告:王xx
被告:賈xx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2、判令孩子王x偉隨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500元生活費,至王鑫偉獨立生活為止;
3、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6月原、被告來肥西縣嚴店鄉(xiāng)工作并共同生活,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領取結婚證,同年3月25日辦理離婚。2015年5月15日雙方為照顧孩子再次辦理結婚證。孩子王x偉(12周歲)由被告和男方父母照顧生活在肥西縣嚴店鄉(xiāng)蘇小社區(qū)。
2014年至今雙方經常吵架,被告對原告有嚴重的家庭暴力,為此,原告多次向肥西縣嚴店鄉(xiāng)派出所報警主訴被家庭暴力,公安機關以家庭內部矛盾為由不予處理。
現(xiàn)原、被告雙方均愿意離婚,但就孩子撫養(yǎng)權和撫養(yǎng)費問題一直沒有談妥。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暫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
原告認為雙方的感情已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現(xiàn)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肥西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日期:201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