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皖0102民初3835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離婚糾紛
裁判日期: 2016-06-28
法 官: 鄒素琴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劉某甲
被 告: 鄭某某
被告代理律師: 郭強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李厚霞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文書性質:判決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甲,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現(xiàn)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委托代理人:鄒志艷,安徽昊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現(xiàn)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強,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厚霞,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劉某甲訴被告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鄒素琴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3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鄒志艷,被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甲訴稱:我和被告經朋友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感情一般,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婚生女劉某乙出生?;楹?我們一直居住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雙方性格不和常因小事發(fā)生爭吵,故分居生活至今。劉某乙剛滿周歲,鄭某某就將其交給爺爺奶奶撫養(yǎng),自己外出工作,具體做什么我不清楚,甚至在外工作長期不歸家。后來我發(fā)現(xiàn)鄭某某誤入傳銷組織,經過多次勸說其無動于衷,雙方之間徹底失去了信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劉某甲與被告鄭某某離婚;2、婚生女劉某乙由原告劉某甲撫養(yǎng),被告鄭某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0元(當庭明確給付撫養(yǎng)費至婚生女年滿18周歲止);3、原、被告分割共同財產158400元(當庭明確該財產是婚后共同償還房屋按揭貸款);4、原、被告承擔共同債務144000元(當庭明確該債務是婚后償還房屋按揭借款)。
被告辯稱
被告鄭某某辯稱:1、我方不同意離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5年開始原告及其父母多次要求我生育二孩,我不同意原告即多次提出要求離婚。原告說我誤入傳銷組織不屬實,稱我沒盡到做母親的責任也不屬實。2、婚生女出生后一直是我在撫養(yǎng),2012年8月我才開始上班。假如法院判決我們離婚,婚生女年紀尚小,應繼續(xù)由我撫養(yǎng)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為有利。3、原告婚前購買的位于合肥市瑤海區(qū)鳳臺路銀河新城*幢*室、*室兩套住房,尚有部分貸款未還,該債務屬于其婚前個人債務?;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償還該兩套房屋的部分銀行按揭貸款(其中101室房屋的按揭貸款已經還清),若離婚應對我方進行補償。4、婚后共同購買皖A×××××別克君越車一輛,原告為了在離婚時侵占財產將該車以低價惡意轉讓給他人。原告兩次將事先打印好的離婚協(xié)議書交給我,要求簽字離婚,協(xié)議書中原告確認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夫妻共同債務,起訴離婚時卻故意偽造債務企圖侵占財產。因此,若判離婚原告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5、原告工商銀行尾號為××××的銀行卡中現(xiàn)有12804.7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應予以分割。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劉某甲和鄭某某于2008年相識相戀,×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婚生女劉某乙出生?;楹蟪跗?,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發(fā)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受損。劉某甲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明、結婚登記證明、出生醫(yī)學證明及雙方當庭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劉某甲與鄭某某自由戀愛后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雙方因家庭生活鎖事存在分歧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夫妻感情受損,但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應積極維護夫妻之間的感情和家庭的穩(wěn)定,只要雙方加強溝通和交流,增進信任和理解,互諒互讓,仍有和好的可能。劉某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xiàn)以此為由要求離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劉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0元,減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劉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鄒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余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