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名47歲的下崗工人,因為年齡偏大,一直不好找工作。2011年10月份,王女士在熟人介紹下,應聘了合肥市包河區(qū)某公司的保潔工作,月工資1800元,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月份,公司因為業(yè)務變動決定辭退王女士,但是不支付任何賠償。王女士認為,自己作為員工被公司開除或者辭退,如果由于公司自身經營原因造成解約或者自己違反規(guī)定不給賠償可以理解,但是公司是以王女士年齡過大不適宜工作為由開除自己的。無奈之下,王女士咨詢律師是否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賠償?
合肥公司開除辭退員工需補償
合肥勞動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除了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公司辭退員工外,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法解除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王女士上班4個月,公司開除王女士,應當支付肖女士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即900元*2倍=1800元。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不能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因此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王女士還可要求公司支付3個月的雙倍工資即1800元*3個月=5400元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予支付,可以向合肥市包河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