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分包人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答:承包人將承包業(yè)務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分包人,職工因工傷亡時,應由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第七點: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參考案例1:《藺紀全、重慶興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行政判決書》;案號:(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