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140 號
江蘇法德永衡(來安)律師事務所:
你單位《關于江蘇法德永衡(來安)律師事務所的注銷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予以注銷。
請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