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2002]74號
【發(fā)布日期】 2002.03.22 【實施日期】 2002.03.2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行政區(qū)劃與地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公安局《關于進
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合政[2002]74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政策的意見》(合公指(2002)45號),現(xiàn)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政策的意見
為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關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號召,深入貫徹《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改進戶籍管理推進城鎮(zhèn)化進程的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54號)文件精神,放寬外來人口在我市落戶的有關政策,適應加快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現(xiàn)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放寬關于投靠直系親屬的戶口政策
凡投靠直系親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滿18周歲的子女投靠父母),且投靠人在我市有穩(wěn)定的生活來源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投靠父母除外),直接憑有關證明材料申報落戶。
二、放寬關于投資、興辦實業(yè)和購買商品房的戶口政策
(一)個體工商戶連續(xù)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私營企業(yè)年納稅5萬元以上,且業(yè)主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二)凡在我市購買成套住房者,可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購買其他用途的商品房,資金達到20萬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可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三、放寬關于引進人才的戶口政策
(一)凡具有中級職稱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我市緊缺專業(yè)的大專以上畢業(yè)生以及各類管理人才,應聘到我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含個體、私營及三資企業(yè))工作的,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單位有集體戶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可申報落戶。
(二)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可直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報落戶;對暫時無合法固定住所者,由本人所在單位(含個體、私營及三資企業(yè))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單位的集體戶落戶;單位無集體戶的,由派出所專門設立集體戶,統(tǒng)一登記為常住戶口。研究生以上學歷者,可自主選擇派出所,先入戶,后找工作。
四、凡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落戶后在入學、就業(yè)、參軍等方面與原有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五、以上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穩(wěn)定的生活來源是指通過領取退休金或通過穩(wěn)定的職業(yè)或其他正當?shù)闹\生途徑獲得不低于當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經濟收入。
六、以上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購買、自建或者單位正式分配的住房。申請人須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出具有關部門簽發(fā)的《房屋產權證明》、《土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等合法有效的證明。臨時租借或者違章搭建以及外來人員集體宿舍不能視為合法固定住所。
合肥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發(fā)布日期】 2002.03.22 【實施日期】 2002.03.2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行政區(qū)劃與地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公安局《關于進
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合政[2002]74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政策的意見》(合公指(2002)45號),現(xiàn)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政策的意見
為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關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號召,深入貫徹《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改進戶籍管理推進城鎮(zhèn)化進程的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54號)文件精神,放寬外來人口在我市落戶的有關政策,適應加快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現(xiàn)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放寬關于投靠直系親屬的戶口政策
凡投靠直系親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滿18周歲的子女投靠父母),且投靠人在我市有穩(wěn)定的生活來源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投靠父母除外),直接憑有關證明材料申報落戶。
二、放寬關于投資、興辦實業(yè)和購買商品房的戶口政策
(一)個體工商戶連續(xù)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私營企業(yè)年納稅5萬元以上,且業(yè)主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二)凡在我市購買成套住房者,可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購買其他用途的商品房,資金達到20萬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可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三、放寬關于引進人才的戶口政策
(一)凡具有中級職稱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我市緊缺專業(yè)的大專以上畢業(yè)生以及各類管理人才,應聘到我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含個體、私營及三資企業(yè))工作的,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單位有集體戶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可申報落戶。
(二)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可直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報落戶;對暫時無合法固定住所者,由本人所在單位(含個體、私營及三資企業(yè))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單位的集體戶落戶;單位無集體戶的,由派出所專門設立集體戶,統(tǒng)一登記為常住戶口。研究生以上學歷者,可自主選擇派出所,先入戶,后找工作。
四、凡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落戶后在入學、就業(yè)、參軍等方面與原有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五、以上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穩(wěn)定的生活來源是指通過領取退休金或通過穩(wěn)定的職業(yè)或其他正當?shù)闹\生途徑獲得不低于當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經濟收入。
六、以上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購買、自建或者單位正式分配的住房。申請人須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出具有關部門簽發(fā)的《房屋產權證明》、《土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等合法有效的證明。臨時租借或者違章搭建以及外來人員集體宿舍不能視為合法固定住所。
合肥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