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25年07月12日
時效性2025年08月01日生效
發(fā)文字號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五十四號
施行日期2025年08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已經(jīng)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1984年4月12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相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充分發(fā)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第四條 屬于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由省人民政府省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和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撤職案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條 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七條 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監(jiān)察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一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并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的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三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的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人民檢察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jù)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從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一人代理省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的職務。
如果擬決定由不是本級副職的領導人員代理,則應當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其為副職領導人員,再決定由其代理。
決定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之后,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和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后,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名稱改變,但基本職責范圍沒有變動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可以不重新提請任免,但應當由原提請任命機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撤銷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的職務,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常務委員會注銷,不再提請免職。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去世的,其所任職務自然終止,由原提請機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等,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單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擬任職務的職權或者離職。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擬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荚嚦煽兒细裾叻娇商嵴埲蚊?。
第二十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機關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人事任免案送至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逾期送達的,不予提請常務委員會本次會議審議。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須附有擬任職務人選的簡歷、現(xiàn)實表現(xiàn)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等。提請免職的,須附有免職理由。
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對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人事任免案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關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說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或者采取書面方式說明;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派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在審議中如發(fā)現(xiàn)擬任人選有重大問題或者有爭議的,提請機關應當作出說明。如有重大問題未能說清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歧意見較大的,經(jīng)主任會議研究決定,該項任命可暫不付表決,交由有關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人事任免案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后,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實行逐人表決,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以實行分類合并表決;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后進行任職項的表決;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連續(xù)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請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二十九條 擬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之前,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供職發(fā)言;通過任命后,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當場頒發(fā)任命書。通過任命的其他人員的任命書一周內轉請?zhí)嵴垯C關代為頒發(fā)。
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公布,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安徽人大網(wǎng)上刊載,同時發(fā)文通知提請機關。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工作依照《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新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chǎn)生后的兩個月內,省長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
第三十二條 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等,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關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關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附件1.
關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5年7月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洪艷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托,現(xiàn)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任免辦法)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任免辦法由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1984年4月制定,先后于1987年3月、1999年10月、2002年4月、2010年8月和2012年12月作了5次修改,對引領、規(guī)范、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從近年來人事任免工作實踐看,現(xiàn)行任免辦法還存在內容不夠全面、程序不夠細化、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等問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和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全會、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對任免辦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一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必然要求。新時代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修訂任免辦法,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全面落實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有利于更好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服務和保障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三地一區(qū)”,奮力譜寫中國式現(xiàn)代化安徽篇章。
二是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必然要求。2022年3月、202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以下簡稱監(jiān)督法)分別作出修改,進一步充實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完善地方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設置,健全地方人大組織和工作制度。對照有關上位法的修改內容,結合我省人大工作實踐及時進行修訂,有利于人大常委會更好地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做好相關工作。
三是落實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現(xiàn)實需要。根據(jù)憲法、地方組織法、監(jiān)督法和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體現(xiàn)國家監(jiān)察機構改革相關要求,適應地方“一府一委兩院”政權架構需要,在有關條款中增加“監(jiān)察委員會”及相關內容,明確省監(jiān)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和選舉、任免、辭職以及決定代理的相關內容,明確省人大常委會對省監(jiān)察委員會監(jiān)督的相關內容,有利于強化監(jiān)察機關建設,推動監(jiān)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推進新時代監(jiān)察工作高質量發(fā)展。
二、修訂草案的形成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對任免辦法的修訂工作高度重視。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陶明倫,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韻聲多次強調,要適應新時代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要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tǒng)一,確保中央及省委人事安排圓滿實現(xiàn)。副主任韓軍對任免辦法的修改提出明確要求,并親自帶隊赴合肥、宿州、池州、黃山等地調研。代表工作委員會多次召開調研座談會,聽取市縣鄉(xiāng)三級人大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書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設區(qū)的市及省直管縣(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單位、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lián)系點,以及提出相關議案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還通過“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修訂草案。6月11日,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逐條進行研究、修改完善。7月2日,向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八次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共35條,較原任免辦法增加了5條,修訂內容主要有7個方面:
1.堅持黨對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領導。修訂草案規(guī)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充分發(fā)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修訂草案第二條)。
2.落實監(jiān)察體制改革部署增加相關內容。一是明確省監(jiān)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和選舉、任免、辭職以及決定代理等程序(修訂草案第六、七、十四、十五、三十二條);二是明確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監(jiān)察機關的職務(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三是規(guī)定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于省人大常委會表決之前,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供職發(fā)言(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
3.完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免。一是明確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二是明確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修訂草案第十八條)。
4.完善撤職案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和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派出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撤職案(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
5.完善決定代理職務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決定代理職務的提名主體,規(guī)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級國家機構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jù)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修訂草案第十四條)。
6.增加進行憲法宣誓的相關規(guī)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工作依照《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執(zhí)行(修訂草案第三十條)。
7.增加可以參照執(zhí)行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調研中部分市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意見,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任免辦法的施行時間、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和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一并審議。
附件2.
關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7月1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夏月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7日下午,常委會會議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比較成熟,總體表示贊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后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jù)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8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情況的說明,進行統(tǒng)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9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體現(xiàn)。為了落實地方組織法、監(jiān)督法、監(jiān)察法等法律相關規(guī)定,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結合本省實際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是十分必要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法律不相抵觸,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