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辦[2008]32號
【發(fā)布日期】 2008.05.23 【實施日期】 2008.05.2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紀檢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關于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規(guī)定》的通知
(合辦〔2008〕32號)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
《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關于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規(guī)定》已經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轉發(fā)給你們,望嚴格遵照執(zhí)行。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5月23日
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關于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規(guī)定
為加強對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監(jiān)督,保證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規(guī)定。
一、嚴禁違反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政策規(guī)定、部署安排等要求進行操作;
二、嚴禁泄露醞釀、討論交流輪崗工作情況,散布、傳播妨礙或干擾交流輪崗工作的言論;
三、嚴禁隱瞞或歪曲交流輪崗人選、職位的真實信息;
四、嚴禁不經集體研究推薦、上報交流輪崗人選和職位;
五、嚴禁借交流輪崗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打擊報復;
六、嚴禁因組織不嚴、執(zhí)行不力而影響交流輪崗工作正常開展或將矛盾上交;
七、嚴禁為交流輪崗人選說情、打招呼,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交流輪崗工作;
八、嚴禁交流輪崗人選拉關系、跑職位,以任何不正當手段為個人謀取私利;
九、嚴禁以任何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拒絕、拖延相關手續(xù)辦理;
十、嚴禁不按時報到,不按要求交接工作和私帶公用物品。
嚴格執(zhí)行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以上紀律或執(zhí)行紀律不嚴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對違反以上紀律的交流輪崗對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擔任領導職務的免職或降職使用,非領導職務人員降級使用,并調離現崗位;對符合交流輪崗條件而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決定的后備干部,取消后備干部資格,3年內不得提拔使用;不是后備干部的,不得列為后備干部,3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超過15天的,視為曠工,予以辭退處理。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
2008年5月23日
【發(fā)布日期】 2008.05.23 【實施日期】 2008.05.2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紀檢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關于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規(guī)定》的通知
(合辦〔2008〕32號)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
《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關于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規(guī)定》已經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轉發(fā)給你們,望嚴格遵照執(zhí)行。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5月23日
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關于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的規(guī)定
為加強對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監(jiān)督,保證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市直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紀律規(guī)定。
一、嚴禁違反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的政策規(guī)定、部署安排等要求進行操作;
二、嚴禁泄露醞釀、討論交流輪崗工作情況,散布、傳播妨礙或干擾交流輪崗工作的言論;
三、嚴禁隱瞞或歪曲交流輪崗人選、職位的真實信息;
四、嚴禁不經集體研究推薦、上報交流輪崗人選和職位;
五、嚴禁借交流輪崗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打擊報復;
六、嚴禁因組織不嚴、執(zhí)行不力而影響交流輪崗工作正常開展或將矛盾上交;
七、嚴禁為交流輪崗人選說情、打招呼,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交流輪崗工作;
八、嚴禁交流輪崗人選拉關系、跑職位,以任何不正當手段為個人謀取私利;
九、嚴禁以任何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拒絕、拖延相關手續(xù)辦理;
十、嚴禁不按時報到,不按要求交接工作和私帶公用物品。
嚴格執(zhí)行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以上紀律或執(zhí)行紀律不嚴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對違反以上紀律的交流輪崗對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擔任領導職務的免職或降職使用,非領導職務人員降級使用,并調離現崗位;對符合交流輪崗條件而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決定的后備干部,取消后備干部資格,3年內不得提拔使用;不是后備干部的,不得列為后備干部,3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超過15天的,視為曠工,予以辭退處理。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