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六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改進和規(guī)范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接待、受理、登記、審查、轉辦、反饋和報結等處理工作,根據《安徽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安徽省人大內司委處理涉法涉訴問題工作規(guī)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內司工委)根據常委會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授權或者決定,承辦有關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日常事務。
第三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具體受理下列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二)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工作中發(fā)現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四)常委會信訪機構在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中,轉交內司工委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五)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轉辦的,其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內司工委轉辦的或者本市各縣、區(qū)人大常委會提請?zhí)幚淼纳娣ㄉ嬖V信訪事項。
第四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接待來訪并聽取情況反映時,應當做好記錄等相關工作。
接待來訪,應當告知當事人提交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并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五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對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進行登記和審查后,分為一般事項、重點事項和重大事項,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僅涉及一般問題的,列為一般事項,轉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簡稱市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處理。有關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二個月內反饋處理情況;
(二)經審查認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涉及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程序上存在重要問題,或者控告、檢舉司法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列為重點事項,由內司工委集體研究并經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轉交市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處理并要求報告處理結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
(三)經審查認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涉及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或者司法工作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列為重大事項,由內司工委集體研究并報請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委托市人大司法監(jiān)督咨詢員審查并提出意見,轉交市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處理并要求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
第六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下列案件,可以聽取司法機關有關辦理情況的匯報:
(一)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案件、駁回抗訴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立案后撤銷的案件、對職務犯罪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抗訴和提請抗訴的案件;
(三)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決定撤銷的案件。
前款規(guī)定的案件存在突出問題的,經常委會內司工委集體研究,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建議。必要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七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向市司法機關轉辦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市司法機關向常委會內司工委反饋或者報告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由市司法機關辦公室統(tǒng)一接收、報送。
第八條 市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督促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辦理工作,協(xié)調處理辦理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對辦理結果審查把關。市司法機關的具體承辦機構應當認真負責,依法辦理。
第九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轉辦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可以提出有關程序性、實體性問題。市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反饋處理情況或者報告處理結果,應當針對提出的問題正面回應,不得規(guī)避。
第十條 市司法機關或者縣、區(qū)人大常委會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反饋或者報告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處理結果的,應當在限期內向常委會內司工委作出書面說明,報告辦理進展情況或者提出延期請求。對逾期未報告處理結果的,常委會內司工委應當進行督辦。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會內司工委應當進行審查,分別作出處理:
(一)市司法機關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向有關司法機關或者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對接平臺作分流處理;
(二)市司法機關按申訴案件已作結案處理,或者常委會內司工委已作過處理、三個月內又重復來信來訪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作留存處理;
(三)市司法機關報結的原處理結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或者原處理結論確有錯誤、經過復查處理已予以糾正且未發(fā)現有違法辦案行為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作終結處理。
第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對常委會內司工委轉辦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辦理及反饋情況,由常委會內司工委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作為審議相關任免案或者專項工作報告時的參考。
第十三條 常委會內司工委對轉辦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檢查。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決定,并向有關機關通報,由有關機關進一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