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交通事故賠償和人身意外險可以雙重賠償嗎?
蘇義飛律師:獲得了交通事故賠之后還可以從保險賠償中獲得賠償,因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同為賠償而非補償,對人身損害適用賠償,遭遇物損適用補償。但在現實生活實踐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大都是依據《保險法》中關于”重復保險”的規(guī)定,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投保人買多份保險的,所獲得的保險金額總數不能超過保險價值。
人身保險不受”重復保險”的規(guī)定限制,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一規(guī)定表明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以生命和人身為標的進行投保,投保人不僅可以重復投保,而且可以獲得兩份以上的保險賠償金。
(2023年)張某訴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喪失行政救濟的工傷受害人有權向共同危險行為中的部分侵權人主張全部民事賠償:工傷的勞動者就存在兩個請求權:一個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另一個是基于人身損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不具有相互排斥性,生命健康權屬于法律優(yōu)先保護的法益,具有一定的優(yōu)先性,在失去行政救濟途徑后,依法主張民事賠償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無論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還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向部分侵權人主張權利,可要求部分或所有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3年)郭某某訴廣西某某船務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工傷保險待遇與商業(yè)保險的雙重賠償適用問題:法律、司法解釋不禁止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商業(yè)保險的雙重賠償,但雙重賠償的適用不應突破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將雇主責任險視同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保險理賠款賠付給勞動者。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