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醉酒、毒駕等違法駕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否及于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償權的行使對象和追償范圍如何確定?侵權之訴與追償權之訴程序如何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依據《道交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險范圍內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就其已賠付的全部數額向侵權人追償。
關于被追償人,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實際駕駛人分離時,如實際駕駛人是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fā)生損害,則被追償人為用人單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于實際駕駛人存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法駕駛行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依其過錯負擔被追償的義務。
關于侵權之訴與追償權之訴的關系問題,審判實踐中宜作如下處理:在前訴中,一審法院釋明后,原告申請追加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被告,應予準許;釋明后原告不申請追加,則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9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