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皖0303刑初513號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303刑初513號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一部刑訴〔2020〕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敬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1及其辯護人楊貝貝、被告人梁某2及其辯護人張玲、被告人李某3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為獲取2.5%至4%的提成款,明知他人從事詐騙活動,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收取被害人江某被騙款合計42800元。其中梁某1涉案42800元;梁某2涉案20000元;李某3涉案1980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20年4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梁某1使用梁烔62×××72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收取江某3000元,后交給他人。
二、2020年4月15日15至16時許,被告人梁某1使用被告人梁某2提供的62×××26郵政儲蓄銀行卡二次收取江某20000元,后交給他人,并將提成中的2.5%支付給梁某2。
三、2020年4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梁某1安排被告人李某3通過其借用的賴志銳62×××73郵政儲蓄銀行卡收取江某19800元,李某3取現(xiàn)后,將上述錢交給梁某1,梁某1再交給他人。
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1于2020年5月15日14時許主動到羅定市羅城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仍提供銀行卡供他人使用,騙取他人財物,其中梁某1數(shù)額巨大,梁某2、李某3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起輔助作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依法應當對三人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1主動投案,被告人梁某2、李某3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梁某1系自首,梁某2、李某3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1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3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社會危險性證明材料、歸案經(jīng)過、江某中國建設(shè)銀行交易流水、江某轉(zhuǎn)賬記錄、銀行流水(退賠)、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經(jīng)開分局回復函、刑事諒解書,被害人江某陳述,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三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梁某1的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已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系從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梁某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無異議。認為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系從犯且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梁某1家人退賠被害人江某42860元,被害人江某對梁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建議對梁某1量刑時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1、梁某2、李某3的行為均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1、梁某2的辯護人建議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2、李某3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1的親屬代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對三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梁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李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勇
審 判 員 郭德峰
人民陪審員 任慶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