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富樂,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業(yè)務中心副主任
胡楊莉,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近日,中央網信辦印發(fā)《關于開展“清朗·從嚴整治‘自媒體’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3年3月2日起,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從嚴整治“自媒體”亂象專項行動。
近年來,“自媒體”已經成為眾多人的謀生之地,從早年間的淘寶網店到最近幾年抖音直播,MCN公司的興起,越來越多吃到互聯(lián)網紅利的人游走在法律的邊緣而不自知。在巨額收益的引誘下,“自媒體”亂象叢生,刑事風險也隨之而來。
一、侮辱罪、誹謗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打擊“自媒體”造謠傳謠。一是編造虛假事件、離奇故事,臆造案件原因、細節(jié)、進展或結果,無中生有制造謠言;二是集納舊聞舊事冷飯熱炒,使用異地新聞嫁接拼湊,選取無關人物、圖片、音視頻惡意關聯(lián),移花接木制造虛假消息;三是打著“國學經典”“紅色文摘”等旗號,杜撰老一輩革命家詩詞或者言論。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隨著自媒體的普及,每個人都擁有發(fā)聲的渠道,信息發(fā)布門檻隨之降低。同時,網絡的匿名性和虛擬性降低了網民參與網絡討論的風險,很多現實中不敢或不能表達的思想都會在自媒體中顯現出來。自媒體雖然提供了自由表達言論的新方式,但應當有法律的底線。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能涉嫌侮辱罪、誹謗罪。
如,(2019)滬0107刑初498號江歌母親自訴譚某侮辱、誹謗案。被告人譚某以網民身份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fā)布系列與江某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侮辱、誹謗自訴人江某某及死者江某。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譚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打擊“自媒體”炮制有害信息。重點是搭蹭公共政策、宏觀經濟形勢、重大災難事故、社會熱點事件等,斷章取義歪曲解讀、顛倒是非抹黑攻擊、渲染悲情煽動對立,制造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干擾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有害信息。打擊“自媒體”惡意炒作。在謠言、虛假消息已被澄清,有害信息已被查實的情況下,仍盲目跟風、人云亦云,搬運散播謠言、虛假消息、有害信息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說明時,將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作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方面。在對《刑法修正案(九)》涉網絡條款的解讀中,進一步將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位為對網絡安全相關規(guī)定的一個配套性修改??梢娏⒎ㄕ咴鲈O本罪的出發(fā)點,在于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將虛假信息的范圍限定在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則是因為這四類信息與其他虛假信息相比,更容易引起社會秩序擾亂和公眾恐慌。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炮制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有害信息或者惡意傳播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虛假信息,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如,(2021)閩0181刑初430號薛某某等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被告人薛某某控制使用以福清市海外同城人人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福清時代創(chuàng)想傳媒有限公司、福清天天快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主體申請注冊的多個微信公眾號,通過微信公眾號發(fā)布廣告和文章獲取點擊流量方式盈利。2020年2月底,被告人薛某某編造虛假疫情信息的文章標題“疫情之下的XX(外國名稱):店鋪關門歇業(yè),華人有家難回,華商太難了”等多篇文章,發(fā)布至諸如“掌上埃及”“掌上土耳其”“掌上印度”等涉及18個境外國家名稱的微信公眾號。該類虛假文章發(fā)布后誤導境內外華人,誤以為上述18個國家發(fā)生疫情,該國的華人受到很大影響,無法回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薛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三、尋釁滋事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從嚴整治“自媒體”造熱點博流量。一是在重大案事件發(fā)生后以惡意揣測、散播陰謀論、關聯(lián)集納等方式挑動公眾情緒、制造次生輿情。二是刻意選取民營經濟、家庭矛盾、婚戀生育等高關注度話題,發(fā)布爭議性、誤導性言論煽動對立、撕裂社會共識。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p>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在網絡化、信息化、數字化時代,信息網絡也是社會公眾自由活動的公共場所,與現實公共場所具有相同性質。在信息網絡上發(fā)布、傳播虛假信息達到起哄鬧事標準的,屬于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網絡尋釁滋事罪的構成需要具備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特定后果,這一后果的認定需要從信息內容、傳播途徑、受眾人數、社會關注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發(fā)布、傳播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如,(2020)魯01刑終80號彭某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彭某為謀求職級和職務上的不正當利益,彭某付給“網絡推手”王某某(另案處理)12萬元,雇傭其進行網絡炒作,二人通過昵稱為“副監(jiān)事曉彭”的微信公眾號、“彭某”的今日頭條賬號、“副監(jiān)事曉彭”的百度百家號、“濟南某商業(yè)銀行舉報人彭某”的微博賬號,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發(fā)布題為《實名舉報山東廳級干部生活淫亂,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等虛假信息。上述文章被新浪、搜狐、鳳凰、騰訊、網易等10余家網絡媒體轉載報道,引發(fā)網民大量點擊、轉發(fā)及評論,點擊量超過千萬人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彭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四、非法經營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打擊“自媒體”惡意炒作,通過搬運倒灌、“標題黨”炒作、集中發(fā)布相似文案、多賬號聯(lián)動發(fā)文等手段,對明知或應知為謠言、虛假消息、有害信息仍肆意傳播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有償刪帖大致有四種實現形式:第一是公關公司通過利益誘惑,勾連網站編輯或版主刪除負面帖文,從而達到阻止負面信息擴散的目的;第二是合法網站主動刪帖,通過收受涉事單位或個人的公關費作為交換,這些公關費往往會被冠以“宣傳費”“贊助費”“合作費”等名義,價格往往不菲;第三是直接雇傭技術人員,通過非法技術手段侵入服務器對帖文進行清除;第四是非法網站敲詐勒索。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實施有償刪帖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更有甚者,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發(fā)布的負面信息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后基于瑕疵意思交付錢財換取刪帖,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如,(2020)川0723刑初131號許某非法經營案。2015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許某等人利用桑梓網負面輿情肆虐在社會上形成的非法影響力,以“廣告宣傳費、贊助費”等名義,采用刪帖、屏蔽、沉帖、關帖等手段,有償處理網絡負面輿情,提供網絡刪帖服務。鹽亭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五、詐騙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從嚴整治“自媒體”利用弱勢群體進行流量變現。一是哄騙、利誘老年人擺拍視頻、開設直播,騙取網民點贊、打賞、捐贈等。二是欺騙、引誘殘障人士,通過賣慘、惡搞、虐待等違法失德方式博取流量。三是罔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用未成年人牟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022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目前,各類婚戀平臺、在線直播平臺等自媒體成為電信詐騙的重災區(qū)。詐騙者在自然災害后假扮成慈善機構,在新冠疫情期間假扮成衛(wèi)生部門,在情感詐騙中假扮成知心情人,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利用弱勢群體進行流量變現,可能涉嫌詐騙罪。
如,(2021)豫1381刑初701號劉某詐騙案。2020年1月,被告人劉某開發(fā)一款所謂“AI贊”APP后,通過“今日頭條”等自媒體宣傳推廣,通過任命管理員與注冊登錄AI贊APP的會員建立多個微信群。劉某授意管理員在微信群內以關注、點贊數量掙得傭金以及到期返還租金為誘餌,誘騙會員向被告人指定的銀行賬號內充值數額不等的“租金”。劉某在抖音上搜索趣味視頻通過APP后臺上傳并附加點贊、關注任務,誘騙群內會員租購機器人為虛擬任務“點贊”。至2020年2月10日,指定充值賬戶流入金額達2080473.94元。鄧州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招搖撞騙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取締利用賬號名稱信息假冒仿冒的“自媒體”。一是在名稱、頭像、簡介等賬號名稱信息中,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稱、標識等,假冒仿冒黨政軍機關、事業(yè)單位、新聞媒體的“自媒體”。二是在賬號名稱信息中擅自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理名稱、誤導公眾的“自媒體”。三是通過更改賬號名稱、修改個性簽名、新設用戶頭像等方式,冒充官方機構、新聞媒體工作人員及其他特定人員的“自媒體”。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規(guī)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在“流量為王”的時代,一般人認為,自媒體誰能吸引人們的眼球,誰能引人關注,誰就能賺到錢。然而,在獲取流量以及流量變現的過程,假冒仿冒的自媒體屢見不鮮。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涉嫌招搖撞騙罪。
如,(2021)京0114刑初1258號于某某等人招搖撞騙案。2017年至2021年3月左右,被告人于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利用該身份通過微信朋友圈向他人出售酒水、香煙和“兩會”用杯、“建黨100周年”茶具等。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于某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七、虛假廣告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取締利用信息內容假冒仿冒的“自媒體”。二是篡改、截取官方新聞發(fā)布會、通報等部分內容,制作發(fā)布假通報等信息的“自媒體”。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fā)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隨著網絡新興傳播媒體的興起,自媒體、直播、短視頻等已成了現代商業(yè)推廣中的重要渠道。近年來,隨著“網紅經濟”迅速發(fā)展,“直播帶貨”更是成為新的電子商務營銷模式,但“網紅直播帶貨”頻現虛假宣傳。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涉嫌虛假廣告罪。
如,(2020)滬0114刑初1559號潘某某等涉虛假廣告案。新冠疫情發(fā)生后,被告人潘少惠等人,以“金磚國家生物醫(yī)學組織”(未依法登記或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名義,購進“圣凈露”牌殺菌水并對外銷售,指使社會人員以短視頻和新聞報道等形式,通過騰訊視頻、中新網、自媒體公眾號等媒介發(fā)布廣告。在介紹該產品時,使用“由金磚國家生物醫(yī)學組織監(jiān)制”“可通過擦手、噴口、噴臉有效抑制病毒傳染”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描述,并在微信等社交軟件中大量傳播上述虛假廣告宣傳內容,致使多人因被誤導、欺騙而向其購買“圣凈露”牌殺菌水。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虛假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八、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取締利用信息內容假冒仿冒的“自媒體”。一是謊稱所謂熱點事件當事人、親友或相關人員爆料案事件線索細節(jié)、求救信息等內容的“自媒體”。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六十六條〔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自媒體時代,很多企業(yè)或者個體在與交易對方產生糾紛后,沒有通過合法途徑去協(xié)商解決,而是通過網絡發(fā)布虛假視頻,散布捏造虛偽事實的方式來泄憤。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
如,(2016)內0521刑初119號潘某損害商業(yè)信譽案。楊某交給被告人潘某一段顧客與“多喜客養(yǎng)生火鍋城”大堂經理葉某因火鍋內吃出異物發(fā)生爭執(zhí)的視頻,并要求潘某再到科爾沁左翼中旗“多喜客養(yǎng)生火鍋城”錄制一段在火鍋內吃出老鼠的視頻,并將兩段視頻剪輯合成后發(fā)布到網絡上。潘某用將兩段視頻剪輯合成,并配上字幕,將該視頻發(fā)布到優(yōu)酷網內,并通過優(yōu)酷網轉發(fā)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后于當晚20時許將該視頻刪除。截止視頻發(fā)布當晚21時許,該視頻累計播放30135次??茽柷咦笠碇衅烊嗣穹ㄔ号袥Q被告人潘某犯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九、銷售偽劣產品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取締無專業(yè)資質假冒仿冒的“自媒體”。無教育、司法、醫(yī)療衛(wèi)生等領域資質,擅自使用“教師”“教授”“律師”“醫(yī)生”“醫(yī)師”等稱謂假冒仿冒專業(yè)人士,發(fā)布育兒、教育心理學、法條解讀、案件剖析、醫(yī)學知識科普、疫情形勢解讀等專業(yè)領域信息的“自媒體”。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近年來,直播帶貨、種草效應、網紅經濟發(fā)展勢頭強勁,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參與到互聯(lián)網平臺直播購物當中。對此,越來越多的自媒體加入網絡帶貨的隊伍。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如,(2019)粵1821刑初27號譚某銷售偽劣產品案。譚某等人雇傭數人為其在淘寶、天貓商城、拼多多等網絡平臺的八間網店,銷售美蘭仙點金水、馥卉美容點金水、韋醫(yī)生點金水、韋醫(yī)生除痣靈等四款偽劣化妝品。經檢驗,四款化妝品都含有禁用組分苯酚,為不合格、偽劣產品,銷售金額121.9萬余元。佛岡縣人民法院判決譚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十、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通知》在主要任務中明確:從嚴整治“自媒體”蹭炒熱點吸粉引流。重點是“自媒體”通過不當評議、胡亂解讀、片面曲解公共政策、社會熱點事件獲取熱度,借機推銷售賣商品、課程或服務,接受用戶打賞,開通付費咨詢,在直播間帶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三)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對證券、證券發(fā)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
(十)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一)對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搶帽子交易操縱”,即利用“黑嘴”薦股操縱,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對證券及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隨著互聯(lián)網和自媒體的發(fā)展,很多網絡大V、影視明星、公眾人物借助各類媒體參與評價、推薦股票,其信息發(fā)布優(yōu)勢和影響力優(yōu)勢甚至明顯優(yōu)于“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或者從業(yè)人員”。司法實踐中,通過自媒體實施搶帽子交易操縱,涉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如,(2015)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123號劉某甲操縱證券市場案。被告人劉某甲利用“天生我財”系列財經節(jié)目嘉賓分析師身份,對證券或者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提前買入股票,利用節(jié)目及網絡影響力推薦股票,股價走高之后伺機賣出股票獲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甲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新聞傳播者?!稇椃ā返谌鍡l規(guī)定了公民具有言論自由。然而,《憲法》第五十一條亦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尊重權利應有的法律界限。正所謂,人人都是自由的,而應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界限。對于自媒體而言,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