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男,19**年00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浙江省**市**鎮(zhèn)**村。
被告:**市公安局,**市新城大道南段與前應路交叉口。
法人代表人:施**,局長。
第三人:馮淼燦,男,19**年**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浙江省**市**鎮(zhèn)**村。
第三人:黃苳芬,女,19**年*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浙江省**市**鎮(zhèn)**村。
案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訴 訟 請 求:一、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告依法追究加害人馮淼燦的法律責任。 二、依法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2006年1月23日,原告受雇于馮淼燦經(jīng)理從事勞動。工作完成后原告向馮淼燦經(jīng)理討工資但遭馮淼燦經(jīng)理拒絕。為此原告向**市勞動局進行投訴,但勞動局以馮淼燦經(jīng)理是無照個體商販為由不予受理。原告此后亦多次找馮淼燦經(jīng)理協(xié)商解決此事,馮淼燦經(jīng)理不但沒有給予解決,反而對原告進行毆打,并引來許多群眾圍觀,使原告不但受到肉體損傷,而且給原告造成極大精神傷害,已造成原告受輕微傷(有病歷資料為證)。
當時原告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對此事進行處理,然而一年的時間過去了,被告對**市超宇裝璜有限公司仍未作出任何處罰,對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頭或書面有關此事的行政處理意見。
根據(jù)《人民警察條例》的有關內(nèi)容,被告沒有履行其所應負有的責任,給原告及社會造成了極壞的后果,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一款第(五)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公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8年02月28日
附:1、本訴狀副本一份;2、公安局報警受理回執(zhí)單; 3、人民醫(yī)院疾病鑒定書; 4、人民醫(yī)院疾病證明書; 5、公安機關處理信方事項答復意見書。 請問律師:請你提出寶貴意見。不對之處請請幫我修改。法律依據(jù)是什么;提供哪些證據(jù)? 法庭程序怎么走?(此狀已受理,馮淼燦作為第三人,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