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823刑初251號
案件概述
涇縣人民檢察院以涇檢刑訴[2023]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朱林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董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5日22時11分,被告人徐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皖P4**號黑色“雅馬哈”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涇縣涇川鎮(zhèn)紅星路中醫(yī)院附近,被涇縣***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測試結果為104mg/100ml。民警隨即將徐某帶至涇縣醫(yī)院對其血液進行采樣并送檢,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6.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人口信息、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查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醉酒駕駛人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檢查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明知是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拘役一個半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林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韓婷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