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犯罪工具的沒收原則?
蘇義飛律師: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時應堅持相當性原則。當被沒收的財物價值與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收益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比,存在數(shù)額、價值上的懸殊差距時,應當慎重適用沒收措施,不能因為行為人輕微的犯罪行為而沒收其大宗財物。
(2023年)康某非法拘禁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司法把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行為人直接且專門或主要用于犯罪之本人財物。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時應堅持相當性原則。當被沒收的財物價值與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收益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比,存在數(shù)額、價值上的懸殊差距時,應當慎重適用沒收措施,不能因為行為人輕微的犯罪行為而沒收其大宗財物。
(2024年)葛某岐、葛某鋒盜竊案-作案工具的處理:是否作為作案工具沒收,還應從使用的次數(shù)、作案工具的價值與犯罪成本之間的關(guān)系等多個方面來考察。例如盜竊案件中,被告人駕駛的車輛,大部分時間都是家庭出行所用。偶爾的一次,臨時起意,實施了盜竊、搶劫等犯罪,不宜將該車輛認定為作案工具。還要考慮該財物的價值與犯罪成本之間的關(guān)系。如果盜竊的數(shù)額與車輛的價值相差懸殊,僅因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該車輛,就將其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顯失公平,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2024年)蔣某超、林某等盜竊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認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與犯罪有直接或者密切聯(lián)系,對行為人實施犯罪起著決定作用或者重要作用,且予以沒收不會對其他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quán)利造成損害的財物。
[第1510號]王某某、徐某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犯罪工具與合法財產(chǎn)混同的,可以按比例沒收:從犯罪工具本身的屬性看,A船平時主要用于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偶爾用于走私犯罪,如果直接判決予以沒收,則會導致裁判失當。如果犯罪工具系專門、主要用于犯罪或者頻繁用于犯罪,那么在確定沒收的比例時應當從嚴。
2021-01-11檢答網(wǎng)集萃-對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作為證據(jù)使用的作案工具如何處理:區(qū)分不起訴性質(zhì)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是法定不起訴或者相對不起訴,應當將相關(guān)物品返還被不起訴人;如果是存疑不起訴,應當退回公安機關(guān),作為偵查機關(guān)繼續(xù)偵查的物證保存更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