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工作中如何開展社會調查評估
時間:2020-08-08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法律政策
咨詢內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36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可以及時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如果檢察機關準備自行調查評估的,應當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有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指引?(咨詢人:廣東省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 陳龍華)
解答專家劉嬋秀:檢察機關自行調查評估應當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對此暫無專門的相關規(guī)定指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如對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貫表現(xiàn)、社會危險性、再犯危險性等進行調查評估。同時,根據(jù)《指導意見》第38條規(guī)定,受委托的社區(qū)矯正機構應當根據(jù)委托機關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xiàn)、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檢察機關自行調查評估時,也可參考這些方面的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印發(fā)后,一些地方出臺的社區(qū)矯正實施辦法細則中,對社區(qū)矯正對象需要進行相關社會評估的,規(guī)定了調查了解的內容事項。檢察機關準備自行調查評估的,也可以參考這些內容事項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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