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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02刑初619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1-05   閱讀:

案??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案??號    (2020)皖1302刑初619號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1302刑初619號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20)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侯春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以來,被告人王某1以經(jīng)營糧食收購為由,承諾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或者以高價收糧食為回報,公開向韓某、王某1、蔣某、胡某、趙某、陶某、張某、劉某1等四十六名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資金或者將糧食款轉(zhuǎn)為借款,現(xiàn)已無法按時償還本息,共計約359.304934元。

2020年4月5日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1到宿州市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辯稱其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1向村里人借款、拖欠糧食款均屬正常的經(jīng)營行為,沒有通過公開宣傳的手段,利息符合國家規(guī)定,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一直經(jīng)營糧食生意。2015年4月以來,被告人王某1以經(jīng)營糧食收購為由,承諾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或者以高價收糧食為回報,公開向韓某、王某1、蔣某、胡某、趙某、陶某、張某、劉某1等四十六名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資金或者將糧食款轉(zhuǎn)為借款。被告人王某1將收購的糧食變賣,未向群眾兌付共計人民幣351.77075萬元。(詳見附表)

2020年4月5日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1到宿州市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一)收據(jù)、借條及欠條、群眾債務(wù)登記表,證明被告人王某1向被害人韓某、王某1、蔣某、胡某、趙某、陶某、張某、劉某1等46人出具的借條、收小麥的斤數(shù)、單價及小麥貨款轉(zhuǎn)換為借款、欠款的情況,總計359.304934萬元。

(二)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證明被告人王某1位于宿州市房屋已被查封

(三)民事判決書,證明宿州市皖麥香面業(yè)有限公司欠王某1小麥款187830元

二、被害人陳述

(一)韓某陳述,證明2016年王某1給他說有閑錢可以放王某1那兒,什么時候用什么時候拿。當(dāng)時他給5萬元,王某1寫借條,借條上月息為一分。之后每年掙的錢和收入都放在王某1那里,約定每年換一次借條。有時候不夠整數(shù)他再借一部分錢湊整,一直到現(xiàn)在借條顯示王某1已經(jīng)欠他74萬,直到今年3月份才知道王某1跑了。

(二)祝建峰陳述,證明2019年6月份,他賣給王某122660斤小麥,每斤1.1元,他的兩個鄰居分別賣給王某119140斤和16470今年,價格也是1.1元。王某1說糧食款周轉(zhuǎn)不開,讓他幫忙把他鄰居兩家的糧食款先墊付一下,過幾天統(tǒng)一給他。他把家里的現(xiàn)金墊付了兩個鄰居的錢。2019年6月13日,王某1給他簽一個糧食購銷憑證寫欠他小麥58270斤,當(dāng)年價格為每斤1.1元,過一年每斤加一毛。他總共損失64097元糧食款。

(三)陶四榮陳述,證明王某1在大營收糧食生意干了二三十年了。2018年6月9日他家的16870斤小麥以每斤1.1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但是說明要晚一年給小麥錢,利息是每斤糧食的單價加0.1元,這里面糧食錢的成本是18557元,約定一年后利息是1687元,本加利一共是20244元。2019年6月午季收糧食后他又分三次賣給王某1小麥,每斤價格是1.08元,第三次20940斤小麥,每斤價格1.11元。他賣給王某1的所有小麥和2018年一樣每斤另算加了0.1元的利息,糧食本金是26781.2元,約定一年后利息是2427.5元,本息一共是29208.7元,2018年和2019年他賣給王某1的所有糧食共計41145斤,本金共計45338.2元,利息共計4114.5元,本息一塊共計49452.7元。他實際的損失就是小麥款的本金45338.2元再加上1300多元的玉米錢,一共是46638元。

(四)王桂運陳述,證明2019年6月份,他兩次賣給王某1小麥,分別是8320斤和4570斤,收購價為每斤1.08元。6月份后,又賣給王某1小麥3630斤,收購價格為每斤1.05元。2019年7月9日,王某1把去年欠的2萬多塊錢連本帶利都給他了,說不急用錢先給他打借條,明年還錢,每斤糧食按原先的收購價加一毛錢,王某1開借條后他沒有再要過錢,直到2010年3月份,王某1家里的東西一夜之間都沒有了。他共借給王某1本金共17732.7元。

(五)程華廷陳述,證明2019年1月20日,他賣給王某12萬元的糧食,王某1說不急用先把零錢給他,剩下兩萬元糧食款算借他的錢,一個月一分的利息,一年后連本加利給他,隨后王某1把剩下的零錢給他并寫了欠條。2010年11月10日,他把糧食以同樣的方式賣給王某1,19日,王某1把2萬元多余的部分現(xiàn)金給了他,給他一張2萬元的欠條,約定一個月一分的利息。他的損失是4萬元。

(六)孫成陳述,證明2020年1月23日,他把22530斤玉米以每斤0.91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王某1先給寫張欠條,一個星期后他找王某1要糧食款,王某1說過幾天給。他實際損失是20502元。

(七)陶廣亮陳述,證明之前他賣給王某1糧食,王某1以借款的方式給他開借條,承諾每月一分的利息,隨時要都可以取本息出來。之前多次賣糧食錢多次取現(xiàn),現(xiàn)在只知道王某1給他出具三張借條,分別是2019年7月12日欠兩萬元、2019年10月15日欠1萬元,2019年12月10日欠兩萬元。他實際損失是5萬元。

(八)劉文開陳述,證明2019年5月29日,陶某找他說王某1需要現(xiàn)金周轉(zhuǎn),隨后王某1來對他說收糧食需要錢周轉(zhuǎn),借錢可以給他一個月一分五的利息,需要隨時要,他從銀行取5萬元給王某1,王某1打了借條,約定利息一個月一分五。

(九)王某1陳述,證明2015年王某1找他借錢收糧食用,他借給王某127萬元現(xiàn)金,約定好1分5的利息,利息一年一結(jié),王某1給打了借條,每年的4月份換條,到2019年4月份,本金加利息,一共是34萬元。

(十)蔣某陳述,證明2018年12月14日,她父親和某一起來找她丈夫劉偉借錢,給一個月一分五的利息,隨時想要都可以,劉偉從家里拿了五萬元借給王某1,王某1寫了一個借條。

(十一)胡某陳述,證明2018年5月7日,他們家賣糧食的錢湊夠3萬,王某1找她和丈夫陶廣才說做糧食收購需要資金周轉(zhuǎn),想借用這3萬元,王某1給陶廣才打了欠條,口頭約定給一分的利息。2019年5月7號重新打的欠條。2020年2月24日,他們把家里的玉米24860斤賣給王某1,0.92元一斤,折款22870元,王某1說等兩天再來拿。她借給王某13萬元,還有22870的賣玉米的錢,拿過一次3600元的利息,實際損失49270元。

(十二)趙某陳述,證明王某1在2019年4月15日向她丈夫陶言桂借了10000元,約定月利率一分。

(十三)陶某陳述,證明他和某是同學(xué),2018年王某1找他說做收購糧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他把錢借給王某1幾次,有的錢已經(jīng)還了,有的錢給利息,有的錢因為覺得關(guān)系不錯,就沒有要利息。到目前為止,王某1還欠他74.4萬元沒有給。他手里有四張借條,2018年5月22日借給王某140萬元,2018年6月12日,借給王某14.4萬元,2019年5月29日借給王某115萬元,2019年10月3日借給王某115萬元,約定的利息都是1分5。他拿了7.98萬的利息,他的損失是66.4萬元。

(十四)陶廣科陳述,證明2019年1月25日,王某1借他3萬元,給他打了借條,口頭說每個月給一分五的利息。2020年1月9日,他把21360斤的玉米以每斤0.95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1,總價19330,當(dāng)時王某1說等幾天給錢,再后來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給結(jié)錢。王某1一共少他49330元。

(十五)王桂輝陳述,證明2018年2月8日,他賣給王某113830斤小麥,當(dāng)時沒約定每斤多少錢,王某1說明年還糧食款每斤糧食款加一毛,他同意了。2019年6月28日,他賣給王某112222斤玉米,這次沒有約定每斤賣多少錢,王某1只是說什么時候用什么時候要,第三次是2019年12月31日,他賣給王某123210斤玉米,約定每斤0.905元。2019年11月份的時候,他給王某1打過二十五天半的工,約定每天一百五十元的工錢,總共3825元的工錢,一直沒有給。2019年6月份,他問王某1要2月份的小麥錢。王某1給了2000元。他的實際損失是44162元的糧食款和3825元的工錢。

(十六)陶廣成陳述,證明他是在村莊里收糧食的小販,收過糧食之后再轉(zhuǎn)賣給王某1。2020年1月21日,他賣給了王某134930斤玉米,每斤0.915元,總價31960元,王某1說沒有現(xiàn)錢等幾天給,也沒有打條。他的實際損失加1170元運費總計33130元。

(十七)陶翠玲陳述,證明她第一次賣給王某1玉米14380斤,當(dāng)時1.02分的價格賣的,王某1該支付她14667元人民幣,第二次賣給王某1玉米28030斤,按照1.01分的價格,王某1該支付她28310元,共計42977元。

(十八)張永俠陳述,證明她和丈夫劉井利在村莊里收糧食,收完糧食以后再轉(zhuǎn)賣給王某1。2020年1月15日,他們拉了40360斤玉米,以每斤0.9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1,總金額是36727元人民幣,王某1說等等再給錢,2020年2月28日,王某1住的地方就空了,打王某1電話也不接了。她實際損失就是王某1欠的玉米錢36727元。

(十九)劉洪榮陳述,證明2020年1月29日,她丈夫掏言信和兒子陶軍拉玉米賣給王某1,過幾天她找王某1要錢,王某1說現(xiàn)在沒有錢。后來聽說王某1跑了,王某1沒有打欠條是在記賬本上記的。總共欠2070元人民幣的糧食款。

(二十)劉麗陳述,證明2020年1月31日上午,她和丈夫把31000斤糧食給王某1,王某1給27000多,但是王某1當(dāng)時只給了17000塊,還欠1萬元沒有給,給她打一張1萬元的欠條1月20號給。

(二十一)周俊蘭陳述,證明2019年12月18、19日兩天,她丈夫趙茂軍先后賣給王某1兩車玉米,13195(毛重)-3480(車皮重)=19430(元,錢數(shù));17710(毛重)-3485(車皮重)=22450(元,錢數(shù)),王某1沒有給錢讓等等,糧食轉(zhuǎn)賣后給。她的實際損失是79485元玉米錢。

(二十二)王超陳述,證明他用現(xiàn)金收糧食以后再轉(zhuǎn)賣給王某1,從2019年8月份到2020年1月份,他總共給王某1送了一二十趟玉米,王某1每次給一部分錢,剩下的錢欠著。截至2020年1月份王某1欠72809元的玉米款,2020年1月20日左右,王某1再次通過銀行卡給他轉(zhuǎn)賬兩萬多元,2020年2月23日,他又給王某1拉了一車33210元的玉米。目前王某1總共還欠他84708元人民幣。

(二十三)張玉榮陳述,證明2020年1月20日,他將自家的11980斤玉米以每斤九毛錢,總價1078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王某1說暫時沒有現(xiàn)錢過兩天再給。他實際損失10780元糧食錢。

(二十四)蔣平陳述,證明他從2016年至2018年間賣過三季糧食給王某1,2016年的秋季玉米和2017年的夏季的小麥都是賣給王某1的,這兩季糧食錢一共是54780元人民幣,王某1說等段時間給他錢,王某1和他有親戚關(guān)系,他也沒有去找過王某1要過錢。2018年的夏季小麥也是賣給王某1的,14100斤小麥,價格是1.22元,價錢是17202元人民幣,2018年的7月20號王某1開了一個欠他小麥錢17202元的欠條。2016年至2017年的兩季糧食當(dāng)時沒有開收條,是在2019年的2月15號王某1給打的借條,說是算借錢,借了的54780元人民幣。王某1總共欠他71982元。

(二十五)陶廣營陳述,證明他在莊里收糧食的,收完糧食再轉(zhuǎn)賣給王某1。2020年1月20日,他把27000斤玉米以每斤九毛一分錢的價格賣給王某1,總價是24000左右。當(dāng)時王某1說現(xiàn)在沒有錢,緩兩天再給。他的實際損失是24000左右的和5000左右的運費錢,一共是29000塊錢左右。

(二十六)趙紅松陳述,證明2020年1月11號,他把玉米拉到王某1的糧食收購站,稱重為15570斤,王某1給的價格0.91元每斤,總共欠他糧食款14168.7元。他的實際損失是糧食款14168.7元。

(二十七)張偉陳述,證明他幫王某1運糧食好幾年了。2019年10月份到2019年11月為止,他一共幫王某1運了十幾車,去掉拉貨期間王某1給的3萬塊錢,結(jié)算運費16000元沒給。2019年10月3日,他把家里的11290斤玉米以0.82元每斤的價格賣給王某19257元糧食款,王某1說過幾天把運費和糧食款一起給,一共欠25500元。他的實際損失是17500元,但是王某1可以少給1000元,只需要給16500元就行。

(二十八)邱衛(wèi)星陳述,證明2019年10月3日,他開始給王某1運玉米,到2019年12月25日,陸續(xù)幫王某1運了20趟糧食,約定按照貨運的噸位和距離的遠(yuǎn)近來收費,收費金額為每噸35元到60元不等,這些他都記錄在賬本上。2019年10月3日到2019年12月25日王某1一共欠他40500元運費,王某1分四次給他17000元錢,現(xiàn)在王某1欠他23500元運費。

(二十九)王彪陳述,證明2020年1月25日,他拉了21140斤玉米以每斤0.9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1,總金額是19026元,當(dāng)時王某1說疫情沒有過去,糧食賣掉給錢,也沒有給打條。他的實際損失是19026元。

(三十)張某陳述,證明他和某是很好的朋友關(guān)系。2018年1月12日上午,王某1說借錢用作收糧食資金周轉(zhuǎn),給一分五的利息,一年后還,而且隨用隨取。他借給王某1100000元錢現(xiàn)金,2019年1月12日借款到期后他找王某1要錢,王某1就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脫。他的實際損失是100000元。

(三十一)劉某1陳述,證明2019年5月20日,王某1向他父親劉某2得借了40000元錢,承諾月息一分五,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父親劉某2得在2019年農(nóng)歷10月份患病需要錢,王某1先是給了一萬元現(xiàn)金,后來又轉(zhuǎn)了一萬元錢到他父親的社保卡上,剩下的兩萬元王某1說沒有錢了。父親劉某2得在2020年1月19日因為病重去世了。他的實際損失是2萬元。

(三十二)陶言書陳述,證明2018年午季的小麥和秋季的玉米他都賣給王某1了,總共賣了一共一萬千多塊錢,2019年9月29日王某1給他結(jié)了8000多塊錢,還有10000塊錢沒給,給他開具了一個糧食購銷憑證,上面寫著欠10000元整,并且承諾給一分的利息,一年后結(jié)本息。他的實際損失是王某11萬元錢。

(三十三)岳芹陳述,證明2020年2月24日,她丈夫陶四林把玉米賣給王某1,一共賣了17020元。王某1讓她2020年2月26日號來拿錢,26號的時候她去找王某1要錢沒有見到王某1,后來聽說王某1跑了。

(三十四)王興春陳述,證明2019年6月26日,他賣給王某1小麥,是1.09分的價格,共計8088元。王某1給他打了一張糧食購銷憑證,一直到現(xiàn)在也沒有給。

(三十五)高正陳述,證明他之前多次與王某1之間還錢借錢,之前的賬都已經(jīng)還清了。最后王某1給他打欠條的沒還的三筆借款一共29萬元,這三筆借款和某都是約定的一個月一分五厘的利息,沒約定還款時間。到了今年3月,他從別人口中知道王某1跑了。

(三十六)王桂標(biāo)陳述,證明,他把2018年當(dāng)年的一季玉米的一部分和一季小麥賣給了王某1,王某1說糧食款可以當(dāng)做養(yǎng)老錢存放,一個月一分利息。2019年1月6日王某1給他3600元的利息并給出具一張3萬元的借條。2019年2月25日的時候,他把小麥和玉米都賣給王某1,王某1給打了一張28000元的借條,約定一個月一分的利息。他總共借給王某158000元整。

(三十七)鄧華彬陳述,證明2019年2月16日,他把家的12000斤玉米以每斤0.92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王某1說沒有現(xiàn)錢給,讓他把糧食款存那里,給他每斤玉米加0.1元錢作為利息,給他開出了12240元的糧食購銷憑證。

(三十八)劉新蘭陳述,證明2018年的12月31號,她給王某1打電話問可用錢,她取了三萬塊錢給王某1,王某1給她打了一張三萬塊錢的借條,一年3600元的利息,借款期限是一年。到了2019年的12月31號王某1把利息錢3600元錢給她,本金沒有給。2019年12月31號又重新打了一張借條。

(三十九)陶洪闖陳述,證明2018年的9月24日,王某1雇傭他開大車,工資每月6500元,2019年漲到7500元每月,每個月王某1支付工資的時候都會差一點,2019年全年王某1還差他工資6640元,這個事王某2也知道,承認(rèn)少他6640元工資。

(四十)陳之安陳述,證明2015年6月10日,他借給王某130000元錢,約定利息是月息一分,但是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出于信任這些年他也沒找要過錢,2020年4月3日晚上聽說王某1跑了。

(四十一)陳民海陳述,證明2015年6月10日,他賣給王某11萬1千多塊錢的玉米,王某1說不著急用錢把錢放這給利息一個月一分,他又從家里拿了幾千塊錢配著糧食款給王某12萬元錢,王某1給打一張2萬元的借條,借條上也沒有寫什么時候到期。

(四十二)陶斗華陳述,證明2020年1月15日,他借給王某150000元錢,約定月利息一分錢,前幾天聽說王某1跑了。

(四十三)陳翠云陳述,證明2018年2月19號,她丈夫王桂動把賣給王某1的玉米、小麥錢一共是33303元以及從家里拿了70000塊錢配上借給王某1。到了2019年2月19號,王某1答應(yīng)給每月一分的利息,給開了一張115700元的欠條(本金103303元加上利息1240元)。2018年的時候賣給王某1的小麥錢11496元王某1也給她打了一張欠條,這張欠條里的錢,王某1給了10996元,還剩下500塊錢沒有給,一共是兩張欠條。第二次借給王某1的糧食款和現(xiàn)金一共是103303元。

(四十四)劉文英陳述,證明王某1借她5萬元錢,說用一年給一萬元的利息,當(dāng)時打了借條。王某1少她賣小麥的錢11976元。

(四十五)祝子剛陳述,證明2019年2月15日,他以0.9元每斤的價格向王某1賣了34240斤玉米,王某1說要是不等著用錢可以把糧食款放那里,每斤糧食加0.1元的價格算作利息,期限一年,王某1當(dāng)場以1元每斤的價格給他開具了34240元的購銷憑證。他的實際損失是30816元。

(四十六)左芳陳述,證明2020年1月份,她丈夫劉歡拉玉米到王某1的糧食收購點賣了5510斤玉米,價格是九毛一分錢,錢是5014.1元,王某1說沒有現(xiàn)金,等過兩天糧食走掉后再來拿錢,王某1在收糧食的記賬簿上簡單記錄了劉歡的名字及糧食斤數(shù)、價格。

三、證人證言

(一)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一開始家里做糧食,生意還不錯,近年來生意越來越難做,有的時候不但不賺錢,還會賠錢,他爸做生意借了不少別人的錢,都是一分五兩分的利息,不賺錢還要支付別人利息,家里的生意轉(zhuǎn)不動了,家里面也沒有錢去還給別人,之前家收過別人家的糧食,是賒的也沒有錢給,所以他爸就走了,走的時候說去要賬了?,F(xiàn)在聯(lián)系不上他媽,他在家中只是開車送糧食,具體生意上借錢的事情,父母不讓他參與。

(二)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份,王某1的兒子開車出事故后,王某1把貨車放在他那賣,他把車頭賣給四萬七千塊錢閔露,車掛賣給5.5萬元一個北楊寨的人,現(xiàn)在車子已經(jīng)過完戶了。車頭錢給了王某1的女兒4.6萬元。

四、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稱1977年他開始拉架車收購白干子,2010年前后在大營街上收購糧食,到2013年把收購點搬到了大營南村王圩,在那邊蓋的房子,建的廠棚。2020年2月底,他開始賣家中的糧食,總共賣了8車,前六車是每車三十噸,后面兩輛車在一起九萬多斤,賣的都是玉米,賣給山東滕州市恒仁面粉廠的,每斤0.985元,賣了不到五十萬元,錢已經(jīng)結(jié)清,被他還貸款了,農(nóng)行的20萬元,農(nóng)商行的10萬元,還有他親家18萬的糧食款。他把家里的東西、大營街上的房子賣掉,是為了還賬,因為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和農(nóng)村信用社有貸款。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貸款是2018年6月1日申請的扶貧貸款,是以他的名義申請的,借了100萬,后來又退回五萬,總共借了九十五萬,這筆錢是兩年的期限,2020年6月1號到期,去年農(nóng)行打電話讓他先還一部分,2020年3月份,他讓女兒去還了40萬,40萬是他從大營走之前賣糧食的錢,現(xiàn)在還剩55萬沒有還。另外,他以妻子化開蘭的名義2019年5月在農(nóng)商行貸款50萬元,是用宿州市埇橋區(qū)大營化開蘭糧食收購門市部的名義貸款,侄子王猛做的擔(dān)保,這筆錢是2020年5月份到期,在2020年三月四、五號,連本帶息還了54萬元,是他把街上的房子賣了50萬元,還有賣糧食的錢。另外之前以兒媳婦劉夢的名義在農(nóng)商行貸款十萬元,他賣糧食先還的這十萬。2019年11月27日,兒子王某2開車出了事故,他打算把家里面的房子還有糧食賣了還銀行的錢。

自從2013年以來,他做生意都是有賺有賠,總的來說是賠錢。2013年把糧食收購點挪到王圩村的時候就沒有錢,但是王圩那個收購點花了100萬,是在靠借錢經(jīng)營生意,他一直堅持干,雖然知道每年要支付大量的利息,但覺得不干的話會虧損更多,總是期盼有好的行情能夠翻身。于是他也借幾個朋友的錢來經(jīng)營糧食生意,雖然知道這幾年干糧食一直在虧本,但仍然繼續(xù)投資。他借私人的錢大概有將近400萬,另外還欠糧食款有40萬元。他對人說借錢給他用于做糧食收購生意,把錢放他這里可以給一部分利息,錢隨用隨取。有些人是找他問可用錢,因為這附近的百姓都知道他生意做的大,也知道他需要用錢,另外就是他給朋友打電話,主動借錢。借的錢用在收糧食了,利息有月息一分、一分五的、二分的。他在外面的債權(quán)有祁縣的皖麥香少18.9萬元,起訴錢要不回來,廠已經(jīng)關(guān)閉四五年了,河南的夏邑少他68140元廠也不干了,還有一個姓管的少一萬五,另外一些少他化肥和種子的人有幾萬塊錢,總的在一起外面還少他不到三十萬元。他現(xiàn)在沒有能力還錢,他把賣糧食、賣房子、賣車包括借來的錢都還給銀行了,銀行的錢沒有還清,私人的借款和糧食款也有好多沒有還,磬云大市場的房子是他名下的,全款買的,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吳佰海查封了,他打算把賣車的錢繼續(xù)還給農(nóng)行,王圩收購點是他自己的地能賣的話也愿意賣。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1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變相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352.17489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陳述與相關(guān)書證,能夠證明被告人王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6人共計人民幣352.17489萬元,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數(shù)額計算錯誤,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為人民幣359.304934萬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王某1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在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王某1退賠46名被害人錢款三百五十二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元九角(詳見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朱惠敏

審 判 員  劉潮滟

人民陪審員  李紅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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