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394號
楊丹等9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 合肥市(5人)
楊丹 由安徽創(chuàng)元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
周能友 由安徽吳楚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景森律師事務所
王曉浩 由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藍鵬(合肥)律師事務所
盧磊 由安徽虹途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
何香玲 由安徽浩謙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
二、六安市(2人)
陳銳 由安徽英銳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中皋律師事務所
李云 由安徽英銳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中皋律師事務所
三、蕪湖市(1人)
曹纓 由安徽振宏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洪至強律師事務所
四、宣城市(1人)
任世云 由安徽梅志宏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郎宣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合肥市、淮北市、阜陽市司法局,省律師協(xi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