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1994]92號
【發(fā)布日期】 1994.04.18 【實施日期】 1994.08.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植樹造林與綠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 合政〔1994〕92號)
現(xiàn)將《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管理,確保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進度、提高園林藝術水平,維護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均按本規(guī)定實施管理。其建設單位必須向合肥市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申報登記。
(一)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城市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干道綠化帶等建設工程項目;
(二)單位庭院綠化、居住區(qū)綠化等專用綠地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三)與園林綠化相關的花壇、園林小品、假山、噴泉、雕塑、地坪、園路、駁岸、園林設施等設備安裝等工程項目;
(四)其它園林綠化工程項目。
第三條 市園林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區(qū)綠化管理部門配合市園林局做好園林綠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配合、支持園林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設計管理
第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必須先設計后施工,其設計應委托將有相應等級設計許可證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方案須報市園林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改變設計方案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五條 凡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從事園林綠化設計工作達五年以上的設計資歷;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計技術裝備;
(三)具有獨立承擔園林綠化設計能力或兩個以上設計項目實例;
(四)工程技術人員總數(shù)達10人以上,主專業(yè)高級技術人員數(shù)不得少于1人。
第六條 本市的設計單位符合前條規(guī)定的,應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市園林局應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準予從事設計工作的,按管理權限核發(fā)《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
第七條 外地來本市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須向市園林局申請注冊登記,并辦理《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設計許可證》。
第八條 本市的建筑設計或其他專業(yè)設計單位,承擔其建設工程設計范圍內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或單獨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均須按本規(guī)定申領《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按下列規(guī)定承接設計業(yè)務:
(一)甲級設計單位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業(yè)務不受限制;
(二)乙級設計單位可承接面積10公頃以下(含10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丙級設計單位可承接面積10公頃以下(含10公頃)的專用綠地工程和2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工程;
(四)丁級設計單位可承接面積1公頃以下(含1公頃)的小型園林綠化工作。
第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出借。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資歷,工程技術人員達5人以上,主專業(yè)中級工程技術人員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流動資金和施工技術裝備;
(三)具有獨立承擔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實例。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必須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后,須經市園林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本市的施工單位符合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應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市園林局應在15日內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管理權限核發(fā)《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外地來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市園林局申請注冊登記并辦理《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方可承接施工業(yè)務。
第十五條 外地施工單位領取《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后,須按工程造價的10%向市園林局預交保證金。
第十六條 市園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對施工許可證予以年審,未經年審的證件視為無效。
第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按下列規(guī)定承接施工業(yè)務:
(一)一級施工單位承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yè)務不受限制;
(二)二級施工單位可承接面積6公頃以下(含6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三級施工單位可承接面積3公頃以下(含3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四)四級施工單位可承接面積在1公頃以下(含1公頃)的專用綠地綠化工程。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和園林技術操作規(guī)程施工,保證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規(guī)格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綠化用苗應以本市為主,從外地運苗必須持有當?shù)刂参餀z疫機關簽發(fā)的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在15日內向市園林局申請驗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圖紙。綠化工程中的植物種植部分要求養(yǎng)護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隱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橋涵等),必須在施工隱蔽前向市園林局申請驗收。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局每年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規(guī)模、工期進度、遵紀守法等標準,開展工程項目評比競賽活動,對成績顯著的建議、設計、施工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八、九、十條的,責令改正,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和《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凡被吊銷《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的單位,自吊銷決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業(yè)務或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兩年后補辦《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后方可繼續(xù)設計或施工。
第二十六條 園林部門應嚴格依法行政,罰款收入按規(guī)定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市、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市園林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發(fā)布日期】 1994.04.18 【實施日期】 1994.08.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植樹造林與綠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 合政〔1994〕92號)
現(xiàn)將《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管理,確保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進度、提高園林藝術水平,維護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均按本規(guī)定實施管理。其建設單位必須向合肥市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申報登記。
(一)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城市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干道綠化帶等建設工程項目;
(二)單位庭院綠化、居住區(qū)綠化等專用綠地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三)與園林綠化相關的花壇、園林小品、假山、噴泉、雕塑、地坪、園路、駁岸、園林設施等設備安裝等工程項目;
(四)其它園林綠化工程項目。
第三條 市園林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區(qū)綠化管理部門配合市園林局做好園林綠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配合、支持園林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設計管理
第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必須先設計后施工,其設計應委托將有相應等級設計許可證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方案須報市園林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改變設計方案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五條 凡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從事園林綠化設計工作達五年以上的設計資歷;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計技術裝備;
(三)具有獨立承擔園林綠化設計能力或兩個以上設計項目實例;
(四)工程技術人員總數(shù)達10人以上,主專業(yè)高級技術人員數(shù)不得少于1人。
第六條 本市的設計單位符合前條規(guī)定的,應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市園林局應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準予從事設計工作的,按管理權限核發(fā)《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
第七條 外地來本市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須向市園林局申請注冊登記,并辦理《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設計許可證》。
第八條 本市的建筑設計或其他專業(yè)設計單位,承擔其建設工程設計范圍內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或單獨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均須按本規(guī)定申領《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按下列規(guī)定承接設計業(yè)務:
(一)甲級設計單位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業(yè)務不受限制;
(二)乙級設計單位可承接面積10公頃以下(含10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丙級設計單位可承接面積10公頃以下(含10公頃)的專用綠地工程和2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工程;
(四)丁級設計單位可承接面積1公頃以下(含1公頃)的小型園林綠化工作。
第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出借。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資歷,工程技術人員達5人以上,主專業(yè)中級工程技術人員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流動資金和施工技術裝備;
(三)具有獨立承擔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實例。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必須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后,須經市園林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本市的施工單位符合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應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市園林局應在15日內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管理權限核發(fā)《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外地來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市園林局申請注冊登記并辦理《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方可承接施工業(yè)務。
第十五條 外地施工單位領取《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后,須按工程造價的10%向市園林局預交保證金。
第十六條 市園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對施工許可證予以年審,未經年審的證件視為無效。
第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按下列規(guī)定承接施工業(yè)務:
(一)一級施工單位承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yè)務不受限制;
(二)二級施工單位可承接面積6公頃以下(含6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三級施工單位可承接面積3公頃以下(含3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四)四級施工單位可承接面積在1公頃以下(含1公頃)的專用綠地綠化工程。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和園林技術操作規(guī)程施工,保證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規(guī)格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綠化用苗應以本市為主,從外地運苗必須持有當?shù)刂参餀z疫機關簽發(fā)的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在15日內向市園林局申請驗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圖紙。綠化工程中的植物種植部分要求養(yǎng)護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隱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橋涵等),必須在施工隱蔽前向市園林局申請驗收。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局每年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規(guī)模、工期進度、遵紀守法等標準,開展工程項目評比競賽活動,對成績顯著的建議、設計、施工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八、九、十條的,責令改正,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和《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凡被吊銷《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的單位,自吊銷決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業(yè)務或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兩年后補辦《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后方可繼續(xù)設計或施工。
第二十六條 園林部門應嚴格依法行政,罰款收入按規(guī)定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市、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市園林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