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政府 【發(fā)文字號】 皖政[2000]5號
【發(fā)布日期】 2000.01.22 【實施日期】 2000.01.2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財政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安徽省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皖政〔2000〕5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200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及時償還政府債務,防范政府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有債務償還義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府償債準備金,作為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債務擔保義務的準備資金。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擔保,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保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提供反擔保。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每年按照實際到位的累計借款額的1%,以其自有資金繳納政府償債準備金,直到達到借款額的15%;
(二)被擔保的借款單位使用轉貸資金投資的項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項目收益總額的5%繳納政府償債準備金,直到達到借款額的85%;
(三)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力狀況,在每年財政預算中按照本級政府擔保債務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償債準備金;
(四)政府償債準備金的增值收益;
(五)依法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轉貸資金,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應當按照轉貸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擔償還責任。
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按照轉貸合同的約定履行償還義務后,財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全額返還被擔保的借款單位繳納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第六條 轉貸合同約定的償還轉貸資金的期限屆滿,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和財政部門審查,被擔保的借款單位確無能力償還轉貸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以政府償債準備金履行擔保義務。
提供擔保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擔保義務后,對其履行擔保義務的金額扣除被擔保的借款單位繳納的政府償債準備金后的不足部分,應當依法向被擔保的借款單位追償或者要求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第七條 政府償債準備金應當專戶儲存、??顚S茫魏尾块T、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償債準備金可以購買國債,但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使用和管理政府償債準備金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被擔保的借款單位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償債準備金和轉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條 財政部門和被擔保的借款單位在管理、使用政府償債準備金和轉貸資金過程中,有違反財政法規(guī)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政府償債準備金財務管理規(guī)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guī)定借用國際經濟組織專項貸款和上級人民政府國債專項貸款的,參照本規(guī)定籌集償還上述貸款的準備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日期】 2000.01.22 【實施日期】 2000.01.2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財政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安徽省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皖政〔2000〕5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200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及時償還政府債務,防范政府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有債務償還義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府償債準備金,作為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債務擔保義務的準備資金。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擔保,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保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提供反擔保。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每年按照實際到位的累計借款額的1%,以其自有資金繳納政府償債準備金,直到達到借款額的15%;
(二)被擔保的借款單位使用轉貸資金投資的項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項目收益總額的5%繳納政府償債準備金,直到達到借款額的85%;
(三)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力狀況,在每年財政預算中按照本級政府擔保債務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償債準備金;
(四)政府償債準備金的增值收益;
(五)依法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轉貸資金,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應當按照轉貸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擔償還責任。
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按照轉貸合同的約定履行償還義務后,財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全額返還被擔保的借款單位繳納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第六條 轉貸合同約定的償還轉貸資金的期限屆滿,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和財政部門審查,被擔保的借款單位確無能力償還轉貸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以政府償債準備金履行擔保義務。
提供擔保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擔保義務后,對其履行擔保義務的金額扣除被擔保的借款單位繳納的政府償債準備金后的不足部分,應當依法向被擔保的借款單位追償或者要求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第七條 政府償債準備金應當專戶儲存、??顚S茫魏尾块T、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償債準備金可以購買國債,但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使用和管理政府償債準備金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被擔保的借款單位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償債準備金和轉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條 財政部門和被擔保的借款單位在管理、使用政府償債準備金和轉貸資金過程中,有違反財政法規(guī)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政府償債準備金財務管理規(guī)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guī)定借用國際經濟組織專項貸款和上級人民政府國債專項貸款的,參照本規(guī)定籌集償還上述貸款的準備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