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1997年06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7年06月07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合肥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guī)定》、《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合肥市義務兵征集優(yōu)待和退伍安置辦法》、《合肥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合肥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合肥市城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提出的修正案,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同時,會議還審議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合肥市懲治扒竊的規(guī)定》、《合肥市懲治盜竊自行車的規(guī)定》的報告,決定批準廢止這兩個法規(guī),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fā)布公告。
附:《合肥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guī)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guī)定第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生產(chǎn)、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全部煙花爆竹外,應視情節(jié)輕重,屬于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單位的,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可以強制拆除,沒收用于施工、經(jīng)營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可以強制拆除:”
附《合肥市義務兵征集優(yōu)待和退伍安置辦法》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義務兵征集優(yōu)待和退伍安置辦法第三十五條“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格檢查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教育,經(jīng)教育無效的,予以強制登記、檢查,可以并處100元至500元的罰款”修改為“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格檢查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教育,經(jīng)教育無效的,應強制登記、體檢,履行兵役義務?!?/p>
附:《合肥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蔬菜基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損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志的,由蔬菜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根據(jù)情節(jié)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損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志的,由縣(區(qū))蔬菜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根據(jù)情節(jié)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附:《合肥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處以賠償損失或罰款者,由園林部門通知交款單位或個人限期交納。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處罰。拒交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毙薷臑椤斑`反本規(guī)定處以賠償損失或罰款者,由園林部門填發(fā)罰款決定書,書面通知交款單位或個人。當事人應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地點或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或者由園林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辦法》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城市建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應拆除的違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門發(fā)出拆除通知書。違章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書后,必須在限期內(nèi)自行拆除,并清除殘留雜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組織人力強行拆除”。修改為“應拆除的違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門發(fā)出拆除通知書。違章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書后,必須在限期內(nèi)自行拆除,并清除殘留雜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第二條城市建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對違章罰款,由建筑管理部門填發(fā)罰款通知單,書面通知違章單位和個人限期到指定地點或銀行交納,每逾期一天按罰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仍不交納的,由建筑管理部門提交司法機關裁決?!毙薷臑椤皩`章罰款,由建筑管理部門填發(fā)行政罰款決定書,書面通知違章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罰款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繳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或者由建筑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