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2009]桂請字第20號
【發(fā)布日期】 2009 【實施日期】 2009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司法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死者家屬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民事訴訟請求是否支持的批復
(〔2009〕桂請字第20號)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于2009年4月13日《關于死者家屬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民事訴訟請求是否支持請示函》(〔2009〕桂市中法函第1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二種意見,既不應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屬另行提起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的民事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