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8〕45號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辦發(fā)〔1998〕45號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fā)。
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 《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fā)〔1998〕5號),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更名為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宗教事務局是國務院主管宗教事務的直屬機構。
一、 職能調整下列事項交由事業(yè)單位承擔:
(一)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房產管理。
(二)全國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訓。
(三)內部刊物的編輯。
二、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調查國內外宗教現狀,掌握動態(tài),研究宗教理論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三)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部門規(guī)章和有關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
(四)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jiān)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范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fā)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zhàn)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七)幫助宗教團體培養(yǎng)、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及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友好交往活動。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設4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司)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擬定機關規(guī)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承辦局機關的文秘、信訪、檔案、保衛(wèi)、保密等工作;對宗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掌握、編輯和報送政務信息;承辦局機關財務、基建撥款、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對直屬事業(yè)單位的上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yè)單位的人事勞資、干部教育、機構編制、行政監(jiān)察及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評聘等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guī)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論和政策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起草、審核部門規(guī)章,指導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動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制品的審讀和審核;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yè)單位的對外交往事宜;審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團體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及澳門、臺灣地區(qū)的交往。
(三)業(yè)務一司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起草有關文件和部門規(guī)章;幫助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yǎng)、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系宗教界上層人士;研究、指導處理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有關重大宗教問題;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業(yè)務二司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起草有關文件和部門規(guī)章;幫助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yǎng)、自傳”的方針,培養(yǎng)、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系宗教界上層人士;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進出口事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 人員編制 國家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司長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干部工作機構、后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guī)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