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強奸
案??號 (2020)皖0603刑初535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603刑初535號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三部刑訴(2020)Z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于2020年12月2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魏峰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初,被告人彭某1與被害人王某(2004年出生)及王某的男友共同臨時居住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朝陽醫(yī)院南側二層樓院內(nèi)一樓直播3號房間。2020年8月15日19時許,王某的男友外出,彭某1趁機反鎖房門,以按摩為由,強行撫摸、親吻王某的面部及胸部,并不顧王某反抗,強行隔著衣物用下體撞擊王某下體,欲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后王某趁彭某1接電話時以上廁所為由逃離現(xiàn)場并報警。
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被害人王某左耳擦拭物、脖子擦拭物及乳房擦拭物均檢出被告人彭某1的DNA分型。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1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1系犯罪未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1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彭某1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彭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彭某1系犯罪中止。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初,被告人彭某1、被害人王某(2004年2月26日出生)及王某男友共同臨時居住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朝陽醫(yī)院南側二層樓院內(nèi)一樓直播3號房間,2020年8月15日19時許,彭某1趁王某男友外出之機,反鎖房門,以給王某按摩為由,強行撫摸、親吻王某耳朵、胸部,并不顧王某反抗,強行隔著衣物用下體撞擊王某下體,欲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彭某1因接聽電話暫停對王某的侵犯,王某趁機以上廁所的名義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1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案經(jīng)過,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辨認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及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1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未成年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1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彭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彭某1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鄭士田
人民陪審員 李祥勇
人民陪審員 冷樹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