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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03刑初415號信用卡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1-05   閱讀:

案??由    信用卡詐騙    

案??號    (2020)皖0603刑初415號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603刑初415號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一部刑訴(2020)294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相檢一部刑補訴(2020)3號補充起訴決定書、相檢一部刑補訴(2020)Z5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丁某1犯信用卡詐騙罪、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1及其辯護人劉道宇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到7月期間,被告人丁某1向其朋友借款30萬元用于向他人放貸(約定月息3分),為償還其借款,其于2013年7月先后以自己名義及張某、丁某、梁某1等人名義,申辦多張中國銀行信用卡用于套現還款。2014年5月,丁某1再次從上述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套現15萬元用于放貸(約定月息4分),因丁某1已無法收回本金及利息,為償還到期信用卡本金,丁某1通過其使用的多張中國銀行信用卡及后期辦理的建行銀行、浦發(fā)銀行等多張信用卡套現拆借的方式“以卡養(yǎng)卡”,至2018年2月,因中國銀行取消其臨時提額,導致其所使用的張某62590734759332872中國銀行信用卡透支款項逾期不能歸還,經中行淮北分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有67913.98元本金無法歸還。

被告人丁某1于2016年10月在中國工商銀行淮北分行申領辦理卡號為52×××90的信用卡1張,至2018年7月11日先后透支本金49943.4元。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該行通過電話、短信、信函及上門等多種形式進行催收,被告人丁某1于2019年3月8日、5月5日及8月15日分別還款9.5元(發(fā)卡銀行直接劃扣)、200元及500元,后拒不歸還剩余透支款項。截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丁某1透支信用卡本金49233.9元,本息及違約金合計78627.62元。

2020年10月23日21時58分,被告人丁某1飲酒后,駕駛號牌為皖F×××××的白色本田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1血中乙醇含量為129.67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到案經過,借款合同、收據、銀行支付憑證、本息結算清單,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驗資事項說明、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信用卡資信調查函、信用卡交易歷史查詢、對賬單,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申請表、行駛證、身份證、交易明細,還款計劃書,房地產權登記信息、抵押權登記信息,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說明、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中國銀行催收記錄、關于丁某1等人信用卡逾期催收的情況說明、照片,中國建設銀行淮北分行催收記錄,中行淮北分行出具的欠款說明,對賬單、賬戶信息,交易明細,情況說明、短信,信用卡復印件,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0602民初912號民事判決書,關于丁某1工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情況說明,工銀信用卡申請表、交易明細,催收記錄、照片、郵寄單、關于對丁某1信用卡不良透支的現場催收的情況說明,還款證明、交易憑證,視聽資料,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照片,呼氣式酒精測試單,鑒定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證人杜某、任某、梁某1、丁某、彭某、劉某1、趙某、周某、梁某2、謝某、劉某2、梁某3的證言,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丁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信用卡詐騙的事實中被告人系接電話通知后主動歸案,且如實供述;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已歸還透支全部本金;被告人危險駕駛情節(jié)輕微;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當庭舉證了銀行還款證明二份。

經審理查明:(一)關于信用卡詐騙事實

2013年5月到7月期間,被告人丁某1向其朋友借款30萬元后轉借給他人收取利息,為償還其借款,其于2013年7月先后以自己名義及丁某、任某、張某、梁某1等人名義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以下簡稱中行淮北分行)申辦多張信用卡套現。2014年5月,丁某1又從上述信用卡中套現15萬元,為償還到期信用卡本金,丁某1使用多張信用卡套現拆借進行“以卡養(yǎng)卡”。2018年2月,因丁某1使用的多張中國銀行信用卡臨時提額取消,導致丁某1所使用的包括張某62×××72中國銀行信用卡在內的多張信用卡透支款項逾期不能歸還。中國銀行自2018年2月27日至6月3日期間對張某上述信用卡多次通過電話、上門等方式進行催收,丁某1于2018年8月20日還款2000元后不再歸還剩余透支款項,截至2020年3月20日,張某尾號2872信用卡仍欠本金67913.98元。

被告人丁某1于2016年10月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以下簡稱工行淮北分行)申領信用卡,辦理卡號為52×××90的工行信用卡后使用并按期還款,后自2018年7月開始逾期。工行淮北分行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12日對丁某1該信用卡通過電話、信函、短信、合作、上門等方式進行了多次催收,被告人丁某1于2019年3月8日、5月5日及8月15日分別還款9.5元(發(fā)卡銀行直接劃扣)、200元及500元后不再歸還剩余透支款項。截至2020年9月28日,丁某1該信用卡共計透支本息合計78627.62元,其中本金49233.9元、利息23992.4元、違約金5401.32元。

另,丁某1于2020年10月21日向張某尾號2872中行信用卡還款67920元,于2020年11月2日向丁某1尾號3890工行信用卡存款49233.9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丁某1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據、銀行支付憑證、本息結算清單,證明:有李某1簽字及按手印的借款收據載明根據20130527號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李某1收到出借人丁某110萬元;自今日起開始計息。實際計算時間自2013年5月27日至8月27日。利息每月一付,借款打入丁某3尾號9296的工行卡賬戶。丁某1于2013年5月27日向丁某3上述賬戶匯款10萬元。丁某1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本息結算清單收到李某1利息及展期服務費3000元。

有李某1簽字及按手印的借款收據載明根據20130703號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李某1收到出借人丁某110萬元;自今日起開始計息。實際計算時間自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月2日。借款打入王某3尾號0026的中行卡賬戶。丁某1于2013年7月3日取款10萬元,后向王某3上述賬戶存款10萬元。

有李某1簽字及按手印的借款收據載明根據20130711號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李某1收到出借人丁某110萬元;自今日起開始計息。實際計算時間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借款打入張某4尾號1467的建行卡賬戶。丁某1于2013年7月11日取款3萬元,同日向張某4上述賬戶轉賬7萬元。

甲方(出借人)丁某1、乙方(借款人)李某1于2014年2月7日簽訂信譽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額保證類借款,借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利率為月息30‰,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彭某3、孫某3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同時孫某3提供擔保物。

甲方(出借人)丁某1、乙方(借款人)李某1于2014年5月30日簽訂信譽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額保證類借款,借款最高額度為15萬元,利率為月息40‰,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孫某3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同時孫某3提供擔保物。

2.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驗資事項說明、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信用卡資信調查函、信用卡交易歷史查詢、對賬單,證明:丁某1于2013年7月9日向中國銀行申請額度20萬元的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手機號188××××2666,提供丁某1的身份證、由丁某1為法定代表人的淮北尚源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丁某1月收入23萬元的資信調查函、丁某1名下的房地產權證、行駛證等材料。丁某1卡號62×××68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12萬元,2017年6月額度16.8萬元、7月額度12萬元、8月額度16.8萬元,2018年3月額度之后額度為12萬元,該卡自2013年8月15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4月21日。

丁某于2013年7月9日向中國銀行申請額度20萬元的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手機號139××××4599,提供丁某的身份證、由丁某1和丁某共同實際出資500萬元的淮北尚源商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該公司出具的丁某月收入5萬元的資信調查函、丁某名下的房地產權證、行駛證等材料。丁某卡號62×××85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10萬元,2017年5月提額至15萬元,2018年2月額度之后額度為10萬元,該卡自2013年8月9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1月18日。

任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中國銀行申請額度20萬元的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手機號137××××7976,提供任某的身份證、由任某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耀輝汽貿有限公司出具的任某月收入5萬元的資信調查函、任某名下的房地產權證等材料。任某卡號尾號2859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5萬元,2017年7月額度7萬元,2018年3月額度之后額度為5萬元,該卡自2013年9月29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3月15日。

梁某1于2013年7月31日向中國銀行申請額度20萬元的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手機號156××××7049,提供梁某1的身份證、由梁某1為法定代表人的淮北盛慶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梁某1月收入6000元的資信調查函、梁某1名下的房地產權證、行駛證等材料。梁某1卡號62×××16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5萬元,2017年5月提額至7萬元,2018年2月額度之后額度為5萬元,該卡自2013年10月19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2月20日。

張某(身份證號3406211981××××××××)于2013年7月31日向中國銀行申請額度20萬元的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手機號156××××7046,住宅地址安徽省濉溪縣,單位名稱淮北鴻瑞商貿有限公司,單位地址安徽省淮北市,單位電話056152××××2;聯系人周某3,單位淮北市臨渙礦,電話189××××0928。提供張某單獨所有的位于人民路溫哥華城11幢601的房地權證、淮北鴻瑞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載明張某月收入2萬元的信用卡資信調查函。張某卡號62×××72的信用卡初始信用額度為5萬元,于2017年6月份信用額度為7萬元、7月份信用額度為5萬元、8月份至2018年1月份信用額度為7萬元、2018年2月份及以后信用額度為5萬元,該卡賬單日期為每月24日,到期還款日為次月13或14日,自2013年9月23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1月16日在安徽宏美化妝品有限公司消費5350元、在潛山中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消費42000元、分2筆網銀跨行匯款共計47700元,未再消費還款,后該卡于2018年8月20日網銀跨行匯款還款2000元。

上述人員的信用卡申請材料均包含有劉某1的簽字的文件復印件。

3.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申請表、行駛證、身份證、交易明細,證明:丁某1于2013年10月14日在中國建設銀行申請龍卡汽車卡,車輛信息皖F×××××,車輛品牌寶馬730Li,移動電話188××××2666,單位名稱淮北市恒陽投資理財咨詢有限公司。丁某1該卡自2013年11月5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7月26日共計欠款17948.7元。

4.還款計劃書,證明:丁某1于2018年8月13日簽署還款計劃書,載明簽收中國銀行淮北分行送達的《催交還款通知書》,并承認所有款項,并承諾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分期將卡號為62×××68、62×××85、62×××16的信用卡賬戶下全部欠款本息償還,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擔。并聲明丁某尾號1285、梁某1尾號8916的信用卡是其本人使用,以上兩人未使用此卡,其承擔兩人的信用卡還款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承擔。

5.房地產權登記信息、抵押權登記信息,證明:經淮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坐落在相山區(qū)的房產于2014年3月25日轉移登記給丁某1、徐某2,登記原因為購買,同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上述房屋于2017年9月12日轉移登記給陳某3,登記原因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6.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說明、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明:經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查詢,未發(fā)現淮北尚源商貿有限公司的登記注冊信息;淮北市盛慶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趙立新;安徽振宇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祥;淮北市浩康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4日,法定代表人丁某1。

7.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中國銀行催收記錄、關于丁某1等人信用卡逾期催收的情況說明、照片,證明:中行淮北分行于2018年4月11日至5月13日期間數次對梁某1尾號8916的信用卡進行電話催收,均未聯系到梁某1;于2018年3月29日至5月14日多次對丁某1尾號2168的信用卡進行電話催收,丁某1后表示還在籌款中;于2018年2月26日至5月14日多次對丁某尾號1285的信用卡進行電話催收,其中3月15日丁某承諾今明兩天還款139818.53元,后未聯系到丁某本人,其聯系人李某5表示不認識此客戶;于2018年2月27日、3月19日、3月21日、5月10日、5月14日通過電話聯系張某156××××7046、單位電話0561-52××××2、聯系人周某3189××××0928對張某尾號2872信用卡進行催收,其本人號碼無法接通、單位電話號碼不存在、聯系人號碼為空號;于2018年9月28日至12月27日多次對任某進行電話催收,其中10月18日手機持卡人接聽,告知已經逾期,讓其本周六前至少還款37361元,稱卡片他人使用,告知他人用卡及逾期影響,讓其回收自用,后均未聯系到本人。

工行淮北分行于2020年4月9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經該行協調銀行卡部梳理相關催收記錄,發(fā)現銀行卡部曾在2018年6月開展統(tǒng)一催收行動,2018年6月2日、3日對丁某1、丁某和張某進行上門催收。其中丁某、丁某1登記地址為相山區(qū)曙光社區(qū),查無此戶并進行拍照登記;張某上門催收時間是在2018年6月2日或3日,因該圖片為手機拍照后上傳電腦,所以圖片中無日期標注。

兩名工作人員手持丁某1、丁某、丁某5字樣站在曙光社區(qū)處的照片,照片名稱20180602_103733.jpg。

一名工作人員手持張某字樣站在一門口處照片,該照片創(chuàng)建時間為2018年10月12日,修改時間為2018年6月21日,訪問時間為2018年10月12日。

8.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建設銀行淮北分行催收記錄,證明:中國建設銀行淮北分行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9日多次對丁某1的信用卡進行催收的記錄。

截至2020年9月22日,丁某1尾號4407信用卡欠本金10909.16元、違約金1348.71元、利息8396.25元。

9.中行淮北分行出具的欠款說明,證明:截至2019年9月17日,丁某1尾號2168信用卡欠該行本金165912.19元,梁某1尾號8916信用卡欠該行本金42751.93元,張某尾號2872信用卡欠該行本金67913.98元,丁某尾號1285信用卡欠該行本金102908.77元,任某尾號2859信用卡欠該行本金69693.1元。

截至2020年3月20日,丁某1尾號2168信用卡欠該行本金161689.12元,梁某1尾號8916信用卡欠該行本金42751.93元,張某尾號2872信用卡欠該行本金67913.98元,丁某尾號1285信用卡欠該行本金67908.77元,任某尾號2859信用卡欠該行本金39693.1元。

10.調取證據通知書、對賬單、賬戶信息,證明:經中行淮北分行查詢,丁某8在中行淮北分行的信用卡卡號為62×××17。

11.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交易明細,證明:丁某1尾號4407的建行信用卡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的交易明細,其中于2017年10月16日轉賬還款19873.7元、跨行消費15800元、10月20日跨行消費4000元、11月4日跨行消費34.8元。

12.情況說明、短信,證明:經偵查人員與浦發(fā)銀行信用卡中心(南京)及浦發(fā)銀行徐州分行聯系確認:2019年9月5日,丁某1償還信用卡(尾號9272浦發(fā)銀行信用卡)欠款48000元,當日已與浦發(fā)銀行達成結清方案。

丁某1提供的其浦發(fā)銀行信用卡9月5日分三筆共還款48000元的記錄。

13.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信用卡復印件,證明:丁某1提供的任某2859、丁某1285、張某2872、梁某18916的中行信用卡復印件。

1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0602民初912號民事判決書,證明:2019年8月14日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丁某1償還中行淮北分行下欠本金165916.26元、利息28797.75元、滯納金37690元(暫計算至2019年2月18日),之后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繼續(xù)計算至清償完畢日止。

15.關于丁某1工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情況說明,證明:丁某1于2016年10月10日在工行淮北分行辦理卡號為52×××90的信用卡,于2018年7月25日開始逾期,逾期本息合計78627.62元,該信用卡發(fā)生不良透支后,該行催收人員及時通過電話、短信、上門、信函、合作催收等方式進行追繳,最后一次還款為2019年8月15日,后再無還款。截至2020年9月28日共計透支本息合計78627.62元,其中本金49233.9元、利息23992.4元、違約金5401.32元。

16.工銀信用卡申請表、交易明細,證明:丁某1于2016年10月10日填寫工銀信用卡申請表,載明手機151××××3333,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單位名稱淮北市浩康商貿有限公司(淮北市浩海商貿有限公司),單位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經濟開發(fā)區(qū),單位電話056152××××3;聯系人徐某2手機188××××2555,劉某3手機138××××2033。經查詢信用卡貸后管理系統(tǒng),丁某1辦理的信用卡卡號為52×××90,手機聯系方式有16605613169、188××××2666、137××××7976。

卡號(交易卡號)31×××90的信用卡自2016年10月18日開始消費、還款至2018年6月25日,2019年3月8日分2筆轉扣劃款共計9.5元、5月5日還款200元、8月15日柜面還款500元。

17.催收記錄、照片、郵寄單、關于對丁某1信用卡不良透支的現場催收的情況說明,證明:工行淮北分行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12日對丁某152×××90的信用卡通過電話催收、信函催收、短信催收、合作催收等方式進行了279次催收,其中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通過合作催收、人工信函催收、上門催收等方式對丁某1進行了26次催收,其中合作催收中151××××3333聯系本人丁某1手機狀態(tài)為無人接聽、通話中或表在忙稍后聯系,上門催收未見本人。

2019年11月9日,淮北分行銀行卡中心風險經理周某安排吳某2、王某6成現場催收小組,對丁某1相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經到淮北市相山區(qū)現場上門催收未找到該住址,前往任圩街道辦事處了解具體住址未能獲得;經到淮北市浩海商貿有限公司(地址淮北市杜集區(qū)現場上門催收未找到該單位,前往杜集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了解具體單位信息未能獲得。該次現場催收在電子催收記錄中漏登記。在任圩街道辦事處處拍照和杜集經濟開發(fā)區(qū)處拍照。

2019年10月14日、2020年6月12日工行卡部分別通過EMS向丁某1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牡丹個人卡透支逾期還款催告函,郵件均被退回收寄局,原因收件人遷移新址,原址無此人。

18.還款證明、交易憑證,證明:中行淮北分行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還款證明載明張某尾號2872中行信用卡還款67920元,還款人丁某1;

劉貴英于2020年11月2日向丁某1尾號3890工行信用卡存款49233.9元,備注為還信用卡本金。

19.視聽資料,證明:工行淮北分行工作人員撥打丁某1手機催丁某1還款的事宜,丁某1答應在當月月底還款1萬元。

20.證人梁某1的證言,主要內容:2018年7月其想辦理貸款買車到人民銀行拉征信時發(fā)現自己名下2013年有筆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計8萬多,其沒有在中國銀行辦過信用卡,經聯系客服后客服通知淮北中行卡部的人聯系其說其名下的信用卡逾期8萬多,其就報案了。其名下沒有房子、公司,有輛2014年購買的皖F×××××白色雪佛蘭賽歐車,其他資產沒有。

銀行卡部的人電話里告訴其,其逾期的卡曾經有個叫丁某1的還過款,其的朋友里有叫丁某1,其二人在一起共過事,其知道這個事后就上慢城小區(qū)找到他問他怎么回事。丁某1說他也不知道咋回事,其看問不出結果就回家了。其懷疑是丁某1盜用了其的身份證復印,不然他沒必要往其的逾期信用卡還錢。

其不知道丁某1怎么拿到其的身份證信息的,他沒有問其要過其的身份證或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果他問其要并要求用來辦信用卡他使用其肯定不愿意。其查出丁某1用其的身份證辦信用卡時去找過他,他不承認用其的身份證辦過。中行提供的梁某1長城環(huán)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請檔案中,申請表上的簽名都不是其本人簽的,其不知道這個事,行駛證、房產證等材料都是假的,不是其提供的,1565617049的手機號碼不是其的,聯系人丁某6其不認識。其名下的尾號8916中行信用卡,一開始不知道,后來其查到有這個信用卡時已經透支了7萬多元,后來知道是丁某1辦的也是他用的。其不知道他如何使用的,逾期的時間也不知道,銀行也沒有通知過其。

21.證人丁某的證言,主要內容:丁某1當時找其借身份證說辦信用卡,還說卡辦下來他用,欠款由他來負責償還,其當時考慮從小一起玩大,年輕人講義氣,平時他很照顧其,都是其找他幫忙,所以其礙于面子,沒有問他用其身份證辦信用卡做什么,就同意借給他用了,其拿給丁某1的是身份證原件。中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請檔案中信用卡申領表上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的,這些行駛證等材料都是假的,其本人沒有檔案里的這些東西,也不是其本人提供的。申請表中的手機號碼139××××4599是其的,可能是丁某1拿其的手機激活的這張卡,聯系人李某5其不認識。

其名下中行尾號1285信用卡其開始不知道這張卡的事,后來知道信用額度是10萬元,這張卡是丁某1辦的也是他用的,其不知道他怎么用的,其沒有見過這張卡也沒用過。逾期的具體時間其不清楚,大概2018年(幾月份記不清了)時,銀行的人給其打電話說其銀行卡欠款,問其要不要辦分期付款等,其接完電話就跟丁某1講有銀行來催收了,他說沒事,他來擺平。

22.證人任某的證言,主要內容:中行淮北市分行提供的其辦理信用卡的基本資料應該是丁某1的事,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應該是這個申請表之前,丁某1給其提出過要用其的身份證辦信用卡或辦POS機,因為是朋友,他找了其幾趟其就同意了。后來丁某1是否辦理信用卡或者POS機其也不知道,也沒有見到。信用卡申請材料里面,除了身份證信息是其的,其他信息都不是其的,其名下沒有公司,也沒有在安徽耀輝汽貿有限公司上過班。丁某1為什么要用其的信息辦信用卡或者POS機其不知道。

23.證人杜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其曾用名張某。2013年7月31日在中行淮北分行辦理的信用卡是小孩舅丁某1辦的,他當時急用錢,問其借錢,當時其也沒有閑錢,他就問其借身份證說辦信用卡透支先用著,礙于家屬的面子就同意了。其為了給孩子上戶口在臨渙辦理過一張張某的戶口,所以有兩張身份證,就給了丁某1張某的身份證,丁某1說辦卡他用,透支的錢他來還,后來張某這個戶口在清查過程中被清除掉了。丁某1使用其的身份證去辦信用卡時其沒有去銀行辦理,信用卡下來的時候其不知道,丁某1怎么用的其不是很清楚。中行淮北分行提供的張某辦理信用卡的基本資料上面的名字不是其簽的,其與淮北鴻瑞商貿公司也沒有任何關系,其也沒有申請資料里的溫哥華城11棟的房子,也不認識聯系人周某3。

其不清楚這張卡是如何使用的,丁某1辦完事就把身份證還給其了,信用卡的情況其不是很了解,包括信用額度、使用情況和逾期情況其都不知道,后來也沒有接到任何的催收電話。丁某1問其借身份證辦信用卡的時候,他正在給其開車,其干工程有時一個月給他開三四千,有時一兩千塊錢,他跟其干了一兩年,也想干工程,想問其借錢,但其的錢不多,都壓在項目里,所以沒有借給他,他后來又問其借身份證辦信用卡。

24.證人彭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其和丁某1是普通朋友,他住慢城,經常晚上到其和其老婆以丁某6名字注冊在慢城開的真鑫便利店買東西。幾年前其做過車貸業(yè)務,和銀行有過業(yè)務合作,丁某1就咨詢其是否可以找銀行的人辦信用卡,其就問了當時一起做車貸的郭某3,其也是聽其他人說他可以辦信用卡,郭某3說可以辦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一張卡的手續(xù)費是8千元,信用卡額度最低是5萬元,需要提供身份證、收入證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行駛證、房產證等證明。其告訴丁某1后他就把這些材料準備好了交給其,大概有5、6張身份證,他說是幫朋友也辦幾張。然后其轉交給郭某3,過了一段時間他把這幾張申辦信用卡的信用卡申請表拿給其說在個人信息和本人簽字欄要本人來填,其就讓丁某1來簽字,后他就到其店里在他自己的那張信用卡上簽了字,其他幾張信用卡申請表是他拿到他車里讓他朋友簽的字,他的那幾個朋友是不是信用卡申請人本人其不清楚,其把簽好字的申請表再交給郭某3,過了一段時間郭某3就通知其卡下來了,然后丁某1就以轉賬或者現金的方式給其每張卡8千塊錢的手續(xù)費,然后其再把這些錢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郭某3。丁某1找其辦過卡,但是其只是他和郭某3的中間介紹人,其并沒有收取任何好處。郭某3有個關系人劉某1在中國銀行信用卡部,其之前聽郭某3說他給中國銀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員劉某1買過一輛現代轎車,車牌號是皖F×××××。

25.證人劉某1的證言,主要內容:其在2017年3月到中行淮北分行清收中心催收信用卡。中國銀行信用卡部提供的丁某1、丁某、梁某1、張某、任某的辦卡資料的營銷人員代碼是其的,這幾張卡是其辦的。其銀行規(guī)定信用卡需要本人來辦,當時其熟人郭某3帶著朋友來辦過卡,辦卡的時候他朋友填好資料之后,他直接把朋友的身份證和辦卡資料一起給其,當時辦卡的人多,其也就只是核對了一下身份證,覺得身份證和本人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其他的資料其無法審核真假。等卡辦好之后就直接寄到卡上留的地址。其幫郭某3辦這幾張信用卡,當時就是為了完成單位的辦卡任務。

丁某1的信用卡應該是2018年3月份逾期的,丁某、梁某1、張某應該是2018年2月份逾期的,當時其對這4張卡都進行了催收,第一次對這4張卡催收時在2018年5月10日,當時只打通了丁某1的電話,他說由于提額取消,資金暫時沒有錢還,正在籌款,其他三人的電話都沒打通,第二次催收是在2018年5月14日,當時也只是聯系上了丁某1一個人,他說自己還在籌錢中,目前沒錢還,其他3人仍然沒有聯系上。

其和郭某3是2013年5月份左右認識的,當時其和他是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4月他就因為犯罪被判刑后其和他也就沒聯系過了。

26.證人趙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其是1991年到中行淮北分行上班的,先后從事柜臺、理財經理、催收專員。中行淮北分行提供的帶有張某字樣的照片中拿張某名牌的是其。2018年6月初,其行信用卡部組織利用周末集中開展了一次催收活動,去去的是淮北周邊比較遠的地方,這張照片不是6月2日就是6月3日,因為當時去了很多地方,這張照片是根據辦卡人登記的住址去找的,當時這戶沒有人,因為當時集中行動單位的相機不夠,其這一組拿手機拍的,手機拍完后傳到電腦上,電腦上這張照片的修改時間是2018年6月21日,應該是先拍照后來回到單位過些日子傳電腦里備用的。

27.證人謝某的證言,主要內容:2017年8月開始其在中行淮北分行信用卡部工作。張某在中國銀行辦理信用卡的情況其不知道,后期其對他有過信用卡催收,時間想不起來了,是其和趙某、李某6一起去的,其三人這組負責淮北周邊區(qū)域的信用卡逾期催收,其跟他們一起去張某家找人,他家沒人,為了留存催收情況,當時趙某拿了帶有張某字樣的照片其給他拍的,這應該是2018年6月的第一個周末,不是6月2日就是6月3日。

28.證人周某的證言,主要內容:丁某1在2016年10月10日在工行淮北南黎支行辦理了卡號52×××90的信用卡,額度是5萬元,這張卡是2018年7月25日發(fā)生與其的,其行多次催收后,丁某1僅在2019年5月5日還了200元、8月15日還了500元,其他就沒有再還過款。在發(fā)生與其后其行就開展催收活動了,從2018年7月31日開始,其行通過電話、短信、上門、信函、第三方合作的方式進行催收,剛開始打電話、發(fā)短信都不接,2019年3月22日與他取得聯系通知他說他的信用卡逾期了,多次聯系均聯系不上,他說知道這件事了,并承諾先還1萬元,但之后沒有還。打完這個催收電話后就聯系不上他了,在2019年11月9日,其行還上門對他進行了催收,沒有找到他。他的這張信用卡截至2020年9月28日透支本金49233.9元、利息23992.4元、違約金5401.32元。

29.證人劉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其辦理過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徽商銀行的信用卡,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額度都在1萬到2萬之間,交通銀行額度是2萬6左右,徽商銀行額度在1萬左右。這些信用卡其自己用過,后來丁某1向其借信用卡使用,其就把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的信用卡借給他用了,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他大概用了兩三年,目前還有1萬元沒幫其還,交通銀行和工商銀行給他用過幾次。

30.證人梁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其辦理過交通銀行(額度1萬)、建設銀行(額度2萬)、廣發(fā)銀行(額度8千)、農村信用合作社(額度3萬)的信用卡。這些信用卡其自己用過,兩年前丁某1向其借信用卡使用,具體什么時間借給他其也記不清了,其就把這四張信用卡借給他用了。當時他說他要做生意用錢就問其借信用卡用,其覺得是朋友而且處的也不錯就把信用卡借給他用了,現在卡還在他那里。

31.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主要內容:其辦理過建行、平安銀行、浦發(fā)銀行、安徽農村信用社、工商銀行52×××90、中國銀行62×××68的信用卡,其通過彭某3(彭某)使用的別人名字辦理的中國銀行信用卡有梁某1尾號8916、張某62×××72、丁某尾號1285、任某尾號2859和丁某8的信用卡。

2013年5月其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也沒有固定的收入,當時李某1(彭某介紹)要借款,月息3分,其就想放點錢在他那,每個月掙點利息,當時其也沒有錢,就從朋友李某8處以月息2分借了30萬放貸給李某1賺利息差,當時只和他簽了借款借據,其在2013年5月到7月之間通過中行、建行分別轉給他的前妻丁某310萬、王某310萬元、張某410萬,其不認識王某3和張某4,應該是李某1的朋友,2014年2月其和他續(xù)簽了合同,借款30萬元,月息3分,期限12個月。當時彭某3說自己能辦大額度信用卡,只需要身份證復印件就可以了,但需要10%的手續(xù)費,為了還李某8的30萬元,其就冒出來用信用卡透出錢來還給李某8,但僅用其自己的身份辦可借出的額度也不多,于是找到梁某1、丁某、張某、任某、丁某8,借他們的身份證辦信用卡,并約定信用卡所產生的費用由其承擔,在2013年7月其就拿了他們的身份信息找彭某陸續(xù)辦了幾張中行信用卡,其把信用卡里的錢套出來還給李某9,之后李某1說還需要錢,2014年5月其又和他簽了一個借款合同,借給他本金15萬元,月息4分,期限12個月,由于其沒有其他經濟來源,錢是從這幾張信用卡套現15萬元轉賬給他前妻丁某3。期間為了不讓這幾張卡逾期,其就又辦理自己名下的其他銀行信用卡和通過向朋友借信用卡的方式透支還款。在其借給李某115萬元之前他一直都正常支付利息,借給他15萬元以后,他給了約半年的利息后就沒再給任何利息和本金,其一直問他要錢但沒要來,后來就聯系不上他了。

丁某和其是發(fā)小,其問他借身份證辦信用卡用的他就給其了,其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彭某3,后他把尾號為1285的中行信用卡(額度10萬)辦好交給了其,其給他1萬元的辦卡手續(xù)費,過了一段時間其就把卡辦好的事跟丁某說了,后來丁某找其說公安局找他問他名下的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回事,其就跟他說目前由于其的經濟原因,卡逾期暫時還不了,但是其會自己償還的。梁某1是其以前的同事也是其干親家,當時其問他借身份證辦信用卡用,信用卡其自己用自己還錢,他就把身份證復印件給其其拿給了彭某3,后他把尾號為8916的信用卡(額度5萬)辦好交給了其,其給了彭某35千元辦卡手續(xù)費,過了一段時間其就把卡辦好的事跟梁某1說了,但后來逾期沒有告訴他,前段時間梁某1打電話問其他名下的信用卡逾期是怎么回事,其說卡是其用的其來還,不會有問題。梁某1說不知道其拿了他的身份證辦信用卡是沒說實話,其用他名字辦的信用卡逾期,梁某1怕其不還錢,所以不承認其實現給他說借身份證辦信用卡的事了。張某是其姐夫,實際名字叫杜某,當時其問他要身份證復印件辦信用卡他就給其了,然后其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彭某3,后彭某3把尾號為2872的信用卡(額度是5萬)辦好交給了其,其給了他5千的辦卡手續(xù)費,張某的卡其2018年8月19日開始還款了。任某是其好朋友,當時其跟他說拿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去辦信用卡他就給了其,其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彭某3,后彭某3把尾號為2859的信用卡(額度是5萬)辦好交給了其,其給了他5千的辦卡手續(xù)費,任某的卡是正常使用正常還款,是在其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發(fā)生的逾期。丁某8是其發(fā)小,當時其跟他說拿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去辦信用卡他就給了其,其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彭某3,后彭某3把辦好的的信用卡(額度是7萬)交給了其,其給了他7千的辦卡手續(xù)費,這個卡已經沒有了,卡號記不清。梁某1尾號8916信用卡額度是5萬元,后來提額到7.5萬元;張某尾號2872信用卡額度是5萬,后來提額到7.5萬;丁某尾號1825信用卡額度是10萬,后來提額到15萬;任某尾號2859信用卡額度是5萬元,后來提額到7.5萬,這幾張卡在其手上使用。

彭某3還有一個名字叫彭某,他在其家小區(qū)門口開便利店的時候告訴其他可以憑身份證復印件辦理信用卡,開始其也不太相信,但是后來沒想到他真可以憑身份證復印件辦理了這幾張信用卡,辦卡的資料都是彭某3自己搞的,其只提供過身份證復印件,其自己的尾號2168的中行信用卡也是找彭某3辦的。其自己的卡申請人申明及本人簽字是其自己簽的,張某的卡申請人申明是其簽的,本人簽字不是其簽的。其他的卡申請資料不是其簽的,其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彭某3之后他具體怎么辦理的其不清楚,卡下來之后需要激活,其自己的是其用自己的手機激活的,其他的卡都是彭某3當其的面激活的,后來丁某的卡其就變更為了其另一個手機號151××××3333。申請信用卡所使用的資料都是彭某辦的虛假資料,其就是把其、張某、梁某1、丁某、任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他,辦卡信息都是彭某填的,這些資料都不是其交給銀行的,其打包交給彭某辦這事,資料除了身份信息是真實的,其他都是假的,還有就是其的聯系電話是真的,其他人的聯系電話都是彭某用的太空號,等信用卡到了以后,激活也是彭某弄的,激活好了能用了,彭某把信用卡還有每個信用卡綁定的太空號交給其。當時彭某他們就讓其在申請表上簽字,關于其他的資料其都不知道他們提供的假的,也不知道他們能辦下來這么大額度的信用卡,其辦信用卡的時候不僅要身份證還要有行車證等資料,其找彭某辦信用卡他講只要身份證就行了,其就只拿了身份證給他,等辦下來那么大額信用卡后其知道申請的時候肯定有假手續(xù)。其沒有房產也沒有車,有一個淮北市浩康商貿有限公司,公司也沒有實際的經營業(yè)務,現在是一個空殼公司。其辦信用卡不去銀行而是找彭某辦理,是因為其這幾個人如果通過正規(guī)到銀行辦理信用卡,肯定辦不下來這么大額的信用卡,所以就找了彭某。逾期后銀行催收,給其打過電話,其當時承認信用卡是其用的,也知道逾期了,但是暫時沒有那么多的錢還,也承認張某、任某、丁某、梁某1的卡是其用的,也暫時沒有錢還。銀行有沒有上門催收其不清楚,但是其沒有跑。申領信用卡填寫的地址是其身份證上的地址,與其當時居住的地址不一樣。

其辦這些卡的目的就是為了做生意資金周轉用,還有一部分就是放貸給了別人。這幾張信用卡辦下來之后都是通過POS機刷卡套取現金,刷出來的現金自己用了一部分也借給朋友一部分,具體套現是通過其自己的注冊的浩康商貿、還有其他人的POS機套現轉給其,其向他們支付一定的手續(xù)費,一筆手續(xù)費幾十塊錢,套出來的現金大部分放貸給了李某1,后來需要還這幾張信用卡,其又辦理了自己名下的建行、浦發(fā)銀行、平安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用卡以及向朋友借信用卡,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透支還款。開始其使用這幾張卡套現的時候,中行的信用卡可以提升臨時額度,所以其透支的金額也很多,當時用其他的信用卡也能相互還款,不至于逾期,但是后來中行的信用卡臨時額度取消了,這幾張卡其套現的金額就少了,之前放貸的錢也沒拿回來,其也沒有其他收入,導致逾期后不能還款,所以導致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還款方式出現斷裂。當時其想用這幾張卡還款的時間差來相互填補,但其沒有想到其借給李某1的錢,他后期能不如約支付利息,包括后來他連本金也給其騙走了。丁某8的卡從未逾期,早幾年前就銷戶了;任某的卡是因為其被刑拘才發(fā)生逾期的,現在其跟銀行協商還款,2019年10月份還清;梁某1、丁某、張某和其的中行信用卡基本上都是同時逾期的,大概在2018年3月,其跟銀行協商14個月將欠款還完。建行的信用卡是其自己辦的,申請信用卡使用的資料都是真實的,浦發(fā)銀行是找社會上辦信用卡的人辦的,從網上申請的,資料也是虛假的,中行和浦發(fā)銀行的假資料其都沒見過,申請表都是其填寫的,聯系人也是其自己填的,有其朋友和妻子。中行尾號2168信用額度是12萬元、建行尾號4407的額度是1.2萬元、浦發(fā)銀行尾號好像是9272額度3.5萬元,持有和使用人都是其。

中行、建行、浦發(fā)銀行在其逾期后都對其電話催收過,中行是在2018年3月份銀行開始催收的,中行的劉某1和外包的催收公司都給其打電話催收,開始是外包公司給其打電話,后來劉某1給其打電話,其當時溝通能否辦分期但她說不行之后其就沒還。丁某留的是本人的電話,銀行找過他,他給銀行說卡是其用的,后來劉某1給其打電話問其丁某的卡是不是其在使用,其說其在使用,然后他盯著其把其和丁某的卡還掉,時間是在2018年3月份的時候。其他幾個人預留的太空號能打通但沒人接,當時手機號也是為了激活使用,之后不用了,據其了解銀行也沒有找到他們家里,電話應該都是逾期過后打過的。直到2018年8月13日,銀行找其說信用卡還款的事情,其到中國銀行與他們簽訂的還款計劃書,其聲稱丁某尾號1285、梁某1尾號8916兩張信用卡是其本人持有和使用是真實的,未寫張某、任某、丁某8,因為丁某8的卡當時是還清的,任某的卡當時還沒有逾期,還有計劃書上其沒有寫張某的事情。其認為其有能力按照還款計劃償還,簽完計劃書后,梁某1的卡其還了5萬多元,丁某的卡還了4萬多。建行、浦發(fā)銀行的信用卡應該都是外包公司打電話催收,建行是2018年1月份開始催收,打電話給其及聯系人,其也和他們協商能否分期,但他們不同意,其就每個月還個2、300元。浦發(fā)銀行是在建行后開始對其電話催收的,其在2019年9月5日償還了4.8萬元,已經與浦發(fā)銀行協議結清。除了丁某8和其浦發(fā)銀行的卡結清了,其他的都沒有還清。

公安機關給其辦過監(jiān)視居住后,其湊了6.8萬元還了一小部分。截至2020年3月20日其的中行卡欠款161689.12元,張某的欠67913.98元,梁某1的欠42751.93元,丁某的欠67908.77元,任某的欠39693.1元,其還欠建行16352.44元。

張某是其姐夫,實際名字杜某,因為當時他要給二胎辦戶口,又辦了張某的戶口,當時其問他借身份證,他拿了張某的身份證給其辦信用卡,張某的戶口現在也已經被清理掉了。

張某尾號2872的中行信用卡是其找彭某辦的,辦卡的資料其只給彭某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其他都沒有提供。其當時不知道彭某以什么資料辦的,后來他把卡辦出來,而且額度是5萬,他也沒有問其要張某的其他信息,其那時就知道彭某應該是沒有用真實的信息辦卡的,因為其有POS機也辦過信用卡,沒有相當資質證明是辦不了這么大額度的。張某的信用卡辦下來以后就是其套現出來錢自己用了。張某的信用卡最后一次透支應該是在2018年1月份,1月16日透支了一筆大額的4.2萬元,當時其手上還有丁某等人的信用卡需要還,記不清楚這筆錢借誰的還的了,當時這幾張卡都面臨降額還款,都是從身邊朋友周轉錢過來,在還款日還上,然后再用POS機套出來還給別人。套現的POS機(潛山中橋裝飾公司)不是其的就是其朋友的,想不起來了。張某信用卡申請資料上的字都不是其填的,那上面寫的應該都是按照身份證地址填寫的,其的地址好像少了幾個字,張某的其不清楚。

其2016年10月10日在工行淮北南黎支行辦理過信用卡,額度開始是小額的,后來提高到5萬元,卡號是52×××90,這張卡是其申請的,后來也是其持有和使用的。這張卡里的錢應該被其套現出來使用了,2016年10月20日1.5萬元、10月21日1.4萬元、11月5日2萬元,這些錢都是其用信用卡套出來用了,怎么用的其忘記了。之后的交易就是不斷地在還錢,還有小部分是個人消費用了,是2018年7月25日發(fā)生逾期的,逾期后銀行工作人員給其打過電話、發(fā)過短信,因為他們的電話都是固定電話(021、027等開頭的)其都沒有接,后來打通過其的電話,其當時接聽了,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其的工行卡逾期了,讓其還錢其說知道了并說等其要到賬就還錢。2019年3月22日其接到銀行工作人員的催收電話了,打的是其151××××3333的手機號,告知其工行信用卡欠款情況,其也承諾要籌錢還款,其的上述手機號接受過銀行的催收短信。其接到電話和短信后沒有錢,就還了兩筆,2019年5月5日還了200元、8月15日還了500元。其沒有收到銀行的上門催收。其留的聯系地址“相山區(qū)任圩鎮(zhèn)12號”是其身份證地址找不到人,不過去社區(qū)可以找到其,“杜集經濟開發(fā)區(qū)203號”是其準備租的公司地址后來沒有租成。其認可其尾號3890卡目前欠本金49233.9元。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二)關于危險駕駛事實

2020年10月23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丁某1飲酒后在淮北市相山區(qū)駕駛皖F×××××號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鷹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鷹山路人民路交口與鷹山路惠民路交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67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10月28日對丁某1作出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明:丁某1因在2020年10月23日21時58分在鷹山路與××與××路路段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血樣/尿液。

2.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丁某1持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有限期限自201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皖F×××××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是梁某3,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3.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證明:丁某1于2020年10月23日21時58分的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33mg/100ml。

4.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證明: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10月23日22時33分在淮北市人民醫(yī)院對丁某1血樣進行了提取。

5.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皖至正司鑒[2020]毒鑒字第48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鑒定,丁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67mg/100ml。

6.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0年10月28日因丁某1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丁某1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7.視聽資料、照片,證明:2020年10月23日21時55分許查獲丁某1酒后駕駛皖F×××××及帶丁某1去抽血的過程。

8.證人梁某3的證言,主要內容:2020年10月23日晚上7時許,其和丁某1、洋洋等八人吃飯喝酒,期間丁某1大概喝了兩三瓶啤酒,至10時左右結束準備去KTV唱歌,丁某1駕駛停在飯店門口附近的其的皖F×××××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帶著其、洋洋等開車沿鷹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鷹山路惠民路交口,然后掉頭沿鷹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鷹山路人民路交口到鷹山路惠民路交口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到了,然后丁某1被執(zhí)勤民警帶上警車,后來聽說他被帶至人民醫(yī)院抽血,其幾人打車去了人民醫(yī)院等他抽血后把他接走了。

9.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主要內容:2020年10月23日下午梁某3約其到鷹山路××小鎮(zhèn)飯店吃飯,其晚上6點左右駕駛皖F×××××灰色別克牌小型轎車到飯店后把車停在附近,晚上7點左右,其、梁某3、丁某等八人開始吃飯,期間其喝了三瓶左右500ml雪花牌啤酒。晚上9時50分左右吃飯喝酒結束后,其駕駛梁某3的停在鷹山路××小鎮(zhèn)飯店門口的皖F×××××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帶著梁某3、李虎、丁某三人準備去鷹山路美麗神話KTV唱歌。其開車沿鷹山路由北向南行駛到鷹山路××××路口調頭后,沿鷹山路由南向北行駛到鷹山路與人民路到鷹山路與惠民路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到了,當場對其進行呼氣時酒精檢測,結果是133mg/100ml,民警告知其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然后把其帶到人民醫(yī)院抽血。其有C1駕駛證,有限期從2013年4月到2023年4月。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被告人丁某1于2018年9月7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于2020年10月27日接交通警察支隊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還提供了下列證據:

1.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證明:被告人丁某1出生于1988年9月2日,無違法犯罪前科。

2.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經偵大隊偵查員江磊磊、李秋實出具的案發(fā)及歸案經過,證明:2018年9月7日丁某1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經偵大隊偵查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2020年10月27日,丁某1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本金117147.88元,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屬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且依法應對被告人丁某1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丁某1案發(fā)后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均能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且其已對透支的本金予以退賠,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丁某1主動歸案、如實供述、退賠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對被告人丁某1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1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鄭士田

人民陪審員  閆 潔

人民陪審員  王玉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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