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國人曾經期望于《物權法》的出臺,但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對于是否有必要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界定或者概括性規(guī)定,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未防止商業(yè)開發(fā)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對土地進行征收征用,限制政府濫用權力、防止土地違法行為及侵害被拆遷人利益的事件發(fā)生,法律應該對公共利益做出具體、嚴格的界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所以無法對公共利益做出具體界定?!段餀喾ā烦雠_后,大家看到了《物權法》采用了后一種意見,未對公共利益進行具體界定或者概括性規(guī)定,有關公共利益爭議百家爭鳴的局面還無法有一個法定標準加以對照或者判定。
我國正處于城市建設的高峰期,毫不夸張的說,中國現狀就是一個無比碩大的拆遷現場。所以,律師認為,現階段我國可以暫時沒有公共利益的界定標準,但卻不能沒有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其實,即使有了公共利益的界定標準,如果這種抽象的標準的解釋權仍然掌握在行使權利的人手中,那么還是很難防止對標準的曲解和非法利用,打著公共利益旗號,掛羊頭買狗肉的事情仍然會屢見不鮮。因此,如何建立一種有效的公共利益認定機制,即對某一征地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通過法定的程序加以認定,似乎更符合實際情況,能更有效的解決違法使用土地及非法拆遷問題。海霞律師認為,這種認定程序至少應當保障被征地者基本的發(fā)言權和申辯權,而且最終的公共利益認定權不能交給征地者——政府,能夠從根本上徹底改變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局面。
對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應該從下述兩個方面進行認定,具體程序設想如下:
第一、 應將“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地聽證內容。
從《憲法》到《土地管理法》再到《物權法》都規(guī)定了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對土地進行征收征用。但對土地征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土地的使用權人根本沒有發(fā)言權,政府說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因為沒有發(fā)表意見的機會及程序,即使政府征地根本不是為公共利益征地,想要阻止征地行為,要么組織大規(guī)模的集體上訪或者越級上訪事件,要么采用極端非正常手段加以阻止引發(fā)流血事件。
其實,在征地過程中,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的規(guī)定,被征地者可以對“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礦產資源規(guī)劃、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y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事項申請聽證,并且征地部門必須依據申請進行聽證程序。而對于農民更關心的“土地應不應被征,被征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問題則沒有被列為聽證范圍。根據海霞律師承辦案件情況,許多征地案件中,行政機關根本不會主動召開聽證會,許多政府機關為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往往由村委會會代表村民出具一個放棄聽證權利的聲明。即使召開聽證會,組織聽證的機關正是決定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門,由這些部門組織的聽證,從聽證過程、參加人員都在其掌控之中,因此這樣的聽證大多流于形式,對于行政機關的決策產生不了什么多大的實質性影響。因此,海霞律師建議,今后應該將征地前提條件——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列入聽證范圍,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修改有關的聽證規(guī)則,避免聽證流于形式,避免聽證會成為政府機關“自編自演”的話劇。
第二、 應將“公共利益”的界定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其實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絕大多數國家的均未將“公共利益”概念列入立法,但對于因“公共利益”界定而引發(fā)的糾紛則普遍將其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即如果對于政府征收土地是否處于公共利益而產生爭議,則政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將其提交法院裁決。如,1998年美國輝瑞藥業(yè)公司擬在康涅狄格州的新倫敦市建立一個研發(fā)基地,需要征收部分業(yè)主的房屋,其中有15戶業(yè)主拒絕出售,于是新倫敦市政府決定行使“公共征用權”。而這些業(yè)主則認為,該征收行為并非屬于公共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訴市政府。官司一直打到美國最高人民法院,最后9名大法官表決,以5:4的表決結果裁決政府一方勝訴,即認定新倫敦市政府征收行為決定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然而,直至今天,我國即未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上的界定,也未建立起一種有效的公共利益認定機制?!肮怖妗钡慕缍嘁恢闭莆赵趯嵤┱魇招袨榈恼种校⑶医洺3蔀檎垓_被征地者交出土地、壓低補償價格的說辭。今后的數年中這種局面不會改變。而要改變這一局面,必須將因“公共利益”界定而引發(fā)的爭議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但現在,全國各地的法院連對征地而產生的爭議根本都不受理,更別談將公共利益之爭納入司法審查之列。海霞律師曾經數次試圖在法庭上闡述征地項目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征地行為違法,數次被主審法官粗暴的打斷。明明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的法律意見,卻成了法官口中“反黨反人民”“破壞和諧社會建設”的“千古惡人”。將“公共利益”界定之爭納入司法審查范圍,這是非常艱難和漫長的過程,但這一步一定要走,否則政府在征地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就永遠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遏制。海霞律師同時也相信,通過許許多多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中國的征地拆遷一定會向著法制化、合理化、人性化的方向良性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