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當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三、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凡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人事處理決定和民事調解行為外,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四、屬于市人民政府管轄范圍。對所轄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本市人民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才可以向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五、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六、有具體的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七、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應留下有效通訊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便行政復議機關核實有關情況。
八、收到申請時間以行政復議機關核實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