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王xx
申請人:蔡xx
申請事項:
依法對申請人進行傷情鑒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14年5月24日在明珠廣場經營店面時被隔壁店主許某邀集三陌生男子打傷,后被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申請人蔡xx初步診斷為右眉弓部裂傷、右鼓膜中央性穿孔、左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Ⅰ— Ⅱ°)、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申請人王xx初步診斷為頭部外傷、牙冠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案發(fā)后,申請人立即向貴所報案,貴所于同日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調取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
許某及其邀集三人此次有預謀、有組織的故意傷害行為,嚴重傷害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可能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而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根據(jù)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y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申請人深知貴所警官知悉上述法律規(guī)定,也知道貴所平日工作繁忙,但因行兇人對申請人置之不理,不得已才依據(jù)上述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請,懇請貴所同意。若許某及其邀集三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還請貴所及時予以立案,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公安局蓮花派出所
申請人:xxx
日期:2014年6月7日
附:申請人病歷及CT檢查報告單等材料復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