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公報案例有沒有類案參考作用?
蘇義飛律師:我們常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刊登的公報案例和《刑事審判參考》,沒有強制性“參照”,只有指導性“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一份裁定書中明確指出,再審申請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并非是根據(jù)《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其主張本案應參照該案例處理沒有依據(jù)。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