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異地臨時羈押/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可以會見嗎?
蘇義飛律師:異地臨時寄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臨時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可以會見。我曾多次遇到過類似問題,最后都順利會見。臨時羈押在本質上屬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依法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剝奪某些現(xiàn)行犯或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的可以依法安排會見。
異地羈押會見注意事項:
第一,備齊手續(xù),律師證、會見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必須有。部分地區(qū)還需要委托人與嫌疑人親屬身份證明等材料。異地會見,有備無患。
第二,不許會見可以向駐所檢察官反映。
第三,會見不得實施串供等非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拘留審查、遣送出境、驅逐出境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統(tǒng)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審查決定書、恢復執(zhí)行拘留決定書、遣送出境決定書、驅逐出境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收拘被拘留人。
異地收拘的,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xù)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異地辦案機關臨時寄押被拘留人的,應當經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相關寄押證明收拘。臨時寄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