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轉給個人賬戶辦事,個人將自己賬戶資金購買基金,用自有現金辦事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蘇義飛律師:挪用公款罪處罰的對象是使公款脫離單位控制的行為,而不是后面的使用問題。公款資金轉到個人賬戶后,此時資金已經脫離單位控制,因為錢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此時資金已經與個人財產出現混同,個人賬戶里的資金不需要利用職務之便就可以使用,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566頁: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的行為。挪用公款罪處罰的對象是使公款脫離單位控制的挪出行為,而不是使用行為本身。
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下)》第五版第1603頁和陳興良《刑法各論精釋》2015版第1079頁:只要行為人利用主管、經管或者經手公款的職務之便,將本單位的公款擅自轉移到自己的實際控制之下(包括轉到行為人指定的他人賬戶之下),使單位完全脫離對系爭公款的控制,對單位財產權利危害的結果已經產生。如果挪用公款的數額和時間等要件均符合立案標準,就應該以挪用公款罪既遂論處。
四、關于挪用公款罪
(一)單位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上述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