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時間能否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nèi)扣除
時間:2021-11-10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行政檢察
咨詢內(nèi)容: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并于當日執(zhí)行。當事人在被解除行政拘留后的六個月屆滿之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如果以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算,其起訴已經(jīng)超過起訴期限。而如果以行政拘留解除之日起算,則仍在起訴期限內(nèi)。此種情形應如何理解和把握?(咨詢?nèi)耍禾旖蚴袡z察院第二分院 鐘道東)
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該問題涉及對行政起訴期限扣除條件的理解。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quán),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48條第1款增加規(guī)定了起訴期限扣除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nèi)?!睂τ谌松碜杂墒艿较拗剖欠駥儆凇捌渌粚儆诋斒氯俗陨淼脑颉钡膯栴},信春鷹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認為,“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nèi),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nèi)。本條(指行政訴訟法第48條)是在這些內(nèi)容的基礎上,綜合各方面的意見作出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認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于起訴期限扣除的事由。江必新主編的《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聯(lián)理解與適用》認為,“不可抗力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都屬于‘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的特殊情形。(行政訴訟法第48條第1款)‘其他’的范圍并不確定,難以窮盡列舉,只能確定判斷的主要標準:當事人沒有責任,即對超過起訴期限沒有過錯?!P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理解則更為明確,‘限制’必須是來自外來因素,……強調(diào)的僅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客觀結(jié)果?!眳⒖忌鲜鼋庾x,當事人被行政拘留屬于行政機關施加于當事人人身的行政處罰,當事人被行政拘留期間,因其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無法像正常狀態(tài)一樣尋求法律服務、行使訴訟權(quán)利,屬于行政訴訟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應當依法從起訴期限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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