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身份證件罪中的“買賣”是否包含居間介紹行為
時間:2021-05-31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普通犯罪檢察
咨詢內(nèi)容:買賣身份證件罪中的“買賣”,是否包含居間介紹行為?(咨詢?nèi)耍航K省無錫市惠山區(qū)檢察院?王棟)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jù)):居間介紹人不僅促成了買賣行為,且從中牟利,應(yīng)認(rèn)定為上家(賣方)的共犯。因為居間介紹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仍積極聯(lián)系下家(買方),促成買賣雙方達(dá)成合意并交易,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論。
解答專家魏震:刑法中,多個罪名對于居間介紹行為是否能夠入罪都有一定分歧,如介紹賣淫罪中,對于介紹賣淫的入罪,對于介紹買嫖的不入罪;販賣毒品罪中,對于介紹賣毒的入罪,對于居間介紹買毒品的一般不入罪。從上述罪名中不難看出,之所以在這些罪名中對于居間介紹行為要加以區(qū)分,是因為這些罪名只處罰“出賣”行業(yè),而對購買行為不作刑事處罰,因此有必要區(qū)分居間行為是“買”的行為還是“賣”的行為。但買賣身份證件罪則不同,因為該罪既處罰賣的行為,也處罰買的行為,此時區(qū)分居間介紹是買行為或賣行為對于出入罪而言則沒有意義,只要是明知他人在實施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而居間介紹的,在其他要件具備的情況下,都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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