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如何把握騙取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175條之一中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入罪條件,意味著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27條第一、三項以及第四項中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已不適用。
第二檔法定刑升格則仍然保留了“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規(guī)定,即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適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前提,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徑直按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定罪處罰。在司法解釋未明確之前,對于損失數(shù)額接近于但尚未達到特別重大損失的案件,可以結合騙取貸款手段的惡劣程度、造成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參考來源:2022年最高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標準在辦案實踐中如何把握等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