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發(fā)布日期】 2016.01.18 【實施日期】 2016.01.1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個人所得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精神,并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我省個人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的公車改革適用范圍內相應職級人員對應的公務用車貨幣補貼標準確定。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轄范圍內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公務交通費用的具體標準,并層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個人取得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取得不屬于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適用范圍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無論是直接計入月工資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額實報實銷的,凡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凡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18日
【發(fā)布日期】 2016.01.18 【實施日期】 2016.01.1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個人所得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精神,并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我省個人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的公車改革適用范圍內相應職級人員對應的公務用車貨幣補貼標準確定。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轄范圍內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公務交通費用的具體標準,并層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個人取得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取得不屬于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適用范圍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無論是直接計入月工資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額實報實銷的,凡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凡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