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7.11.02
【實施日期】 1997.11.0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野生動植物資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安徽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獲得物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捕獵工具、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br />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未取得狩獵證件、捕撈證件或者未按證件規(guī)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件?!?br />
【實施日期】 1997.11.0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野生動植物資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安徽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獲得物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捕獵工具、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br />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未取得狩獵證件、捕撈證件或者未按證件規(guī)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