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fā)文字號】 合勞社秘[2004]59號
【發(fā)布日期】 2004.04.12 【實施日期】 2004.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殘職工護理費及傷殘撫恤金等有關待遇標準的通知
(合勞社秘[2004]59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殘職工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安徽省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省政府82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我市工殘職工護理費、傷殘撫恤金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如下:
1、凡屬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護理費的工殘職工,其待遇標準,按照其護理依賴等級,從2003年7月1日起分別按我市2002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作相應調整。
2、凡屬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工傷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其傷殘撫恤金從2003年7月1日起按我市2002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50%作相應調整。
3、凡屬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且現仍符合條件享受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親屬,其待遇標準,按其供養(yǎng)人數的不同,分別從2003年7月1日起按200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80%、100%作相應調整。
自2004年1月1日起,關于工殘職工護理費、傷殘撫恤金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等有關待遇的調整,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執(zhí)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二日
【發(fā)布日期】 2004.04.12 【實施日期】 2004.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殘職工護理費及傷殘撫恤金等有關待遇標準的通知
(合勞社秘[2004]59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殘職工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安徽省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省政府82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我市工殘職工護理費、傷殘撫恤金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如下:
1、凡屬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護理費的工殘職工,其待遇標準,按照其護理依賴等級,從2003年7月1日起分別按我市2002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作相應調整。
2、凡屬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工傷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其傷殘撫恤金從2003年7月1日起按我市2002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50%作相應調整。
3、凡屬2003年6月30日前享受且現仍符合條件享受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親屬,其待遇標準,按其供養(yǎng)人數的不同,分別從2003年7月1日起按200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80%、100%作相應調整。
自2004年1月1日起,關于工殘職工護理費、傷殘撫恤金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等有關待遇的調整,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執(zhí)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