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2008]112號
【發(fā)布日期】 2008.10.12 【實施日期】 2008.10.1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工作辦法》的通知
(合政[2008]112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工作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十二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及政協(xié)建議案和提案的辦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是指:
(一)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提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議案;
(三)市人大常委會向市政府提出的審議意見;
(四)市人大代表書面建議;
?。ㄎ澹┦姓f(xié)主席會議或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的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議案;
(六)市政協(xié)提案。
第三條 市政府辦理工作在市長領導下進行,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市政府政務督查與目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具體負責對各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辦理議案、建議及建議案、提案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四條 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是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體現(xiàn);是政府堅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jiān)督和工作監(jiān)督,支持人民政協(xié)履行政治協(xié)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發(fā)揮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主體作用,推動政府工作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明確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辦好每一件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
第二章 交辦與承接
第五條 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應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確定承辦單位。
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提案由市政府辦復,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議案和市政協(xié)建議案由市政府辦復,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人大代表建議在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轉市政府辦公廳后,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政協(xié)提案在市政協(xié)提案委確定承辦單位后,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負責備案。
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交辦機關應明確主辦和會辦單位。
第六條 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后,要逐件登記,并在收件后10日內將回執(zhí)單退回交辦機關。對不屬于本單位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關作出說明,經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誤或自行轉辦。
第三章 辦理與答復
第七條 承辦單位對承接的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要及時研究,認真組織落實。對其提出的應該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切實解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作出說明,以取得代表或委員的諒解。
議案、建議案和省、市領導批示的重要建議、重點提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主持辦理,認真解決辦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八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加強與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聯(lián)系與交流,主動通報情況,征詢意見,協(xié)商辦理,切實解決實際問題。辦理建議和提案數(shù)較多的承辦單位,每年應安排1-2次辦理情況通報會。
第九條 承辦單位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xié)會議期間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能夠在會議期間辦復的,應在會議期間抓緊辦理,并書面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條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指明分別辦理的,由有關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并答復;指明主辦和會辦單位的,會辦單位要積極配合主辦單位共同做好辦理和答復工作,并主動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要積極與會辦單位溝通、協(xié)商,做好意見匯總工作后及時答復。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要協(xié)商一致后再答復。
第十一條 辦理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必須按統(tǒng)一格式行文,以公函的形式予以答復,并注明聯(lián)系電話和聯(lián)系人。承辦單位的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不得直接答復。辦復政協(xié)提案,還應根據(jù)辦復情況作出不同標記: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受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決的,用“C”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用“D”標明。答復函要針對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中的意見逐條答復。
辦理議案、建議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xié)提案,承辦單位要按照要求,提前將辦理情況報送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由市政府負責答復。
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由承辦單位負責答復。答復函中應附有《征詢人大代表辦復意見表》,對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只需將《征詢人大代表辦復意見表》寄給領銜代表。答復函分別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和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由承辦單位負責答復。答復函主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辦理市政協(xié)提案,由承辦單位負責答復。答復函主送提案者,并應附有《辦復意見征詢表》。答復函分別抄送市政協(xié)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內容相同的建議或提案,可以并案辦理,但必須分別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會辦單位應在離辦理期限25日前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
第十二條 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承辦單位應盡快辦理,及時答復。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提案一般應在2個月內辦復;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復的,應向交辦機關作出說明,經同意后,可相應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對有特別時限要求的,按特別要求辦理。
第四章 復查與總結
第十三條 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辦復后,承辦單位要組織自查,對正在解決或列入規(guī)劃解決的意見和建議,要制定跟蹤落實措施。
第十四條 經征詢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意見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要根據(jù)反饋意見和按照交辦機關的要求,及時研究,組織復查:
(一)辦理不當?shù)?,要采取措施,按?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
?。ǘo法解決的,要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ㄈ┬栌嘘P部門協(xié)助解決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復查一般應在收到征詢意見后1個月內完成,并書面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復查答復函抄送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或市政協(xié)提案委。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工作基本結束后,應按要求對辦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將書面總結材料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市政協(xié)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對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建議和提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抄送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第十七條 市政府不定期對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督查,適時進行重點抽查,促使答復的事項全面落實。每年辦理工作結束后,市政府將對辦理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的答復函件,要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歸檔一般應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xié)全體會議召開后1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條 市政府對辦理工作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年底進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ㄒ唬o領導分管,無專(兼)職人員負責辦理工作的;
?。ǘ┚猛喜晦k,貽誤工作的;
?。ㄈ┻z失建議、提案文本的;
?。ㄋ模┓笱苋?,草率應付的。
第二十一條 辦理工作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年度目標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并追究分管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qū)政府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辦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縣區(qū)人大、政協(xié)機關轉交市政府部門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按來信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暫行規(guī)定》(合政〔1999〕23號)同時廢止。
【發(fā)布日期】 2008.10.12 【實施日期】 2008.10.1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工作辦法》的通知
(合政[2008]112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工作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十二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及政協(xié)建議案和提案的辦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是指:
(一)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提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議案;
(三)市人大常委會向市政府提出的審議意見;
(四)市人大代表書面建議;
?。ㄎ澹┦姓f(xié)主席會議或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的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議案;
(六)市政協(xié)提案。
第三條 市政府辦理工作在市長領導下進行,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市政府政務督查與目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具體負責對各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辦理議案、建議及建議案、提案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四條 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是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體現(xiàn);是政府堅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jiān)督和工作監(jiān)督,支持人民政協(xié)履行政治協(xié)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發(fā)揮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主體作用,推動政府工作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明確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辦好每一件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
第二章 交辦與承接
第五條 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應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確定承辦單位。
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提案由市政府辦復,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議案和市政協(xié)建議案由市政府辦復,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人大代表建議在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轉市政府辦公廳后,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市政協(xié)提案在市政協(xié)提案委確定承辦單位后,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負責備案。
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交辦機關應明確主辦和會辦單位。
第六條 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后,要逐件登記,并在收件后10日內將回執(zhí)單退回交辦機關。對不屬于本單位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關作出說明,經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誤或自行轉辦。
第三章 辦理與答復
第七條 承辦單位對承接的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要及時研究,認真組織落實。對其提出的應該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切實解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作出說明,以取得代表或委員的諒解。
議案、建議案和省、市領導批示的重要建議、重點提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主持辦理,認真解決辦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八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加強與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聯(lián)系與交流,主動通報情況,征詢意見,協(xié)商辦理,切實解決實際問題。辦理建議和提案數(shù)較多的承辦單位,每年應安排1-2次辦理情況通報會。
第九條 承辦單位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xié)會議期間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能夠在會議期間辦復的,應在會議期間抓緊辦理,并書面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條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指明分別辦理的,由有關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并答復;指明主辦和會辦單位的,會辦單位要積極配合主辦單位共同做好辦理和答復工作,并主動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要積極與會辦單位溝通、協(xié)商,做好意見匯總工作后及時答復。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要協(xié)商一致后再答復。
第十一條 辦理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必須按統(tǒng)一格式行文,以公函的形式予以答復,并注明聯(lián)系電話和聯(lián)系人。承辦單位的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不得直接答復。辦復政協(xié)提案,還應根據(jù)辦復情況作出不同標記: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受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決的,用“C”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用“D”標明。答復函要針對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中的意見逐條答復。
辦理議案、建議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xié)提案,承辦單位要按照要求,提前將辦理情況報送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由市政府負責答復。
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由承辦單位負責答復。答復函中應附有《征詢人大代表辦復意見表》,對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只需將《征詢人大代表辦復意見表》寄給領銜代表。答復函分別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和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由承辦單位負責答復。答復函主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辦理市政協(xié)提案,由承辦單位負責答復。答復函主送提案者,并應附有《辦復意見征詢表》。答復函分別抄送市政協(xié)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內容相同的建議或提案,可以并案辦理,但必須分別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會辦單位應在離辦理期限25日前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
第十二條 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承辦單位應盡快辦理,及時答復。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提案一般應在2個月內辦復;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復的,應向交辦機關作出說明,經同意后,可相應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對有特別時限要求的,按特別要求辦理。
第四章 復查與總結
第十三條 議案、建議和建議案、提案辦復后,承辦單位要組織自查,對正在解決或列入規(guī)劃解決的意見和建議,要制定跟蹤落實措施。
第十四條 經征詢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意見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要根據(jù)反饋意見和按照交辦機關的要求,及時研究,組織復查:
(一)辦理不當?shù)?,要采取措施,按?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
?。ǘo法解決的,要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ㄈ┬栌嘘P部門協(xié)助解決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
復查一般應在收到征詢意見后1個月內完成,并書面答復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復查答復函抄送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或市政協(xié)提案委。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工作基本結束后,應按要求對辦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將書面總結材料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市政協(xié)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對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建議和提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抄送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
第十七條 市政府不定期對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督查,適時進行重點抽查,促使答復的事項全面落實。每年辦理工作結束后,市政府將對辦理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的答復函件,要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歸檔一般應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xié)全體會議召開后1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條 市政府對辦理工作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年底進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ㄒ唬o領導分管,無專(兼)職人員負責辦理工作的;
?。ǘ┚猛喜晦k,貽誤工作的;
?。ㄈ┻z失建議、提案文本的;
?。ㄋ模┓笱苋?,草率應付的。
第二十一條 辦理工作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年度目標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并追究分管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qū)政府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建議案、提案辦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縣區(qū)人大、政協(xié)機關轉交市政府部門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按來信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督查與目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暫行規(guī)定》(合政〔1999〕23號)同時廢止。